ICS 03.060
A11
备案号: JR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69—2012
信用增进机构业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business regulati on of credit enhancement agency
2012 – 08 – 21 发布 2012 – 08–21 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 JR/T 0069 —2012
I 目 次
前言 ............................................................. ................... II
引言 ............................................................. .................. III
1 范围 ........................................................... ................... 1
2 术语与定义 ........................................................ ................ 1
3 信用增进 业务的主体与客体 ................................................. ......... 2
4 信用增进方式 ....................................................... ............... 2
5 信用增进 机构的经营管理 .................................................. .......... 2
6 信用增进 机构执业规范 ................................................... ........... 3
7 信用增进 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 ...... 3
JR/T 0069 —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水汝庆、徐浩、梁世栋、徐凡、蔡国喜、赵亮、郭黄斌、余粤、王林、王亚楠、
郑贵鹏、程警真、王路、陈代娣。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JR/T 0069 —2012
III 引 言
近年来,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大力推动债券市场发展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
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市场规模已跃居亚洲第二、世界第五,特别是信用债券市场规模已居亚洲首位。 随着债券市场风险结构从原来单一的利率风险逐渐向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并存的二元风险结
构转变,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信用增进行业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对于建立健全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散和分担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动金融市场产品和机制创新等都具有积极作用。
信用增进行业是我国金融市场上的新兴行业,出现时间较短,市场参与者对于信用增进行业的业务
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特征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为进一步增强信用增进行业市场公信力,提高市场参与者对信用增进行业的认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明确了信用增进业务的范围、方式、功能、特点等,提出了信用增进机构经营管理基本原则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为行业新设机构提供了示范和参考。 JR/T 0069 —2012
1 信用增进机构业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用增进业务的范围、信用增进方式、信用增进机构经营管理和执业规范、信用增进
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
本标准适用于信用增进机构及其信用增进业务的开展。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信用 credit
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融资行为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如银行信
用、商业信用等。
2.2
信用风险 credit risk
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广义上,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借款人信用等
级变动和履约能力变化导致其债务的市场价值变动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2.3
信用等级 credit ratings
信用评级机构用既定的符号标识主体和债券未来偿还债务能力及偿债意愿可能性的级别结果。
2.4
信用衍生工具 credit derivative
由交易双方签订的,用以分离和转移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敞口的交易合约。
2.5
信用增进 credit enhancement
以保证、信用衍生工具、结构化金融产品或者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自律规范文件明确的其他
有效形式提高债项信用等级、增强债务履约保障水平,从而分散、转移信用风险的专业性金融服务。
2.6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 JR/T 0069 —2012
2 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
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2.7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
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
凭证。
2.8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credit risk mitigation instrument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工具。
3 信用增进业务的主体与客体
3.1 信用增进主体
信用增进主体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其中依法设立的,以提供专业
化的信用增进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服务机构即信用增进机构。
3.2 信用增进客体
信用增进客体即信用增进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企业债等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贷款等基础性金融产品,及以此为基础设计而成的结构化金融产品。
4 信用增进方式
4.1 基础性信用增进
信用增进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签订信用增进服务合同、出具信用增进函的形式为信
用增进对象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方式。
4.2 信用衍生工具
信用增进机构通过创设、交易信用衍生工具(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转移、缓释信用风险,实
现信用增进的方式。
4.3 结构化信用增进
信用增进机构运用金融工程理论,以若干种金融产品为基础进行结构化设计,对信用风险重新组合
并在金融市场上交易,实现为信用增进对象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方式。
4.4 其他
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行业自律规范文件明确的其他有效信用增进方式。
5 信用增进机构的经营管理 JR/T 0069 —2012
3 5.1 公司治理
信用增进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证公司治
理的有效性。
5.2 业务管理
信用增进机构开展的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信用增进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
营模式,设置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业务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5.3 风险管理
信用增进机构应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风险管理体系,基本
要素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审慎、稳健的风险管理政策,完善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充分覆盖各类业务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及资本管理机制等,以有效地管理与经营风险。
5.4 信息披露
信用增进机构应当满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关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信息披露要求, 并定期或不定
期向投资者、公众、外部审计或评级机构等披露所承担的风险种类、水平等信息。
6 信用增进机构执业规范
6.1 信用增进机构基本执业规范
信用增进机构应遵循下列行为准则:
——按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自律规范文件等有关规定开展信用增进业务; ——诚信为本,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履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不断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与技能,提高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 ——以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自律规范文件规定的禁止行为。
6.2 其他要求
信用增进机构建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信用增进机构所制定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相冲突。
7 信用增进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信用增进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循下列行为准则: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行业自律管理,遵守业
务相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
JR-T0069-2012 信用增进机构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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