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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621.039.72:628.51 Z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132—88 低中水平放射性 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Regulations for shallow ground disposal of solid low-and intermediate-level radioactive wastes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专用,此文本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之用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l.samr.gov.cn 1988-05-25发布 1988-09-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低中水平放射性 GB 9132—88 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Regulations for shallow ground disposal of solid low-and intermediate-level radioactive waste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处置废物的性质和包装作出了规定,对浅地层埋藏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关闭、监督 及安全评价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在实施中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地表或地下的、具有防护覆盖层的、有工程屏障或没有工程屏障的低中水平放射 性固体废物(简称废物)浅埋处置。本标准未涉及废物在天然或人工洞穴内的处置。 2术语 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及其含义如下: 2.1浅地层处置:指地表或地下的、具有防护覆盖层的、有工程屏障或没有工程屏障的浅埋处置,深度 一般在地面下50m以内。 2.2处置场:指处置废物的一个陆地处置设施区,,它由若干处置单元、构筑物和场区所组成。处置场有 界限限定,并由许可证持有者控制。 2.3放射性废物:指任何包含放射性核素或被其沾污、其比活度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物。本规定系指 放射性固体废物,或简称“废物”。 2.4暂存设施:指接受废物后,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在其中进行临时贮存的设施。 2.5场区控制期:指处置场从投入运行直到场区可以完全开放的这段时期。此后,场区可不受限制地使 用。 2.6工程屏障:指能延滞或阻止放射性核素从处置单元迁移到周围环境的工程设施。 2.7本标准按要求的严格程度,各类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a.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b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c.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有条件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用“宜”,反面词用“不宜”。 2.8条文中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规定或其他文件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 3 总则 3.1废物处置的基本要求 a.废物浅地层处置的任务是在废物可能对人类造成不可接受的危险的时间范围内(一般应考虑 300a至500a),将废物中的放射性核素限制在处置场范围内,以防止放射性核素以不可接受的浓度或数 量向环境扩散而危及人类安全。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05-25批准 1988-09-01实施 1 GB 9132—88 b.处置场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对操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防护应符合我国辐射防护规定的 要求,并应遵循“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原则。在处置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 对公众中个人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每年不超过0.25mSv(25mrem)。 3.2在选择场址时应综合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社会和经济条件,进行代价利益分析。在选择方案、确 定场址、设计、运行和关闭处置场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 3.3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时,必须在最终确定场址之前、处置场投入运行之前和处置 场关闭之前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应先经所在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同意,最后报国家环保部门审批。 处置场运行单位必须获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许可证。 处置场运行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 处置的废物数量和性质; b. 处置的放射性核素的限量(包括总量和最大比活度); c. 场内和场外环境监测计划; d. 对废物处置情况和环境监测结果的报送要求; e. 事故应急计划及补救措施。 国家环保部门有权对许可证的项目和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并进行独立的检查。对不执行许可证内 容的单位给予处罚,直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 3.4处置场的关闭包括正常和非正常关闭。关闭后应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维护。所需经费应包括在处置 废物的收费中,实行专款专用,定期核实和调整 3.5处置场的外环境监测应由地方环保部门和处置场运行单位独立地实施。 4场址选择 4.1选址步骤 处置场的选址一般应包括区域调查、场址初选和场址确定三个步骤。 选址工作是一个连续的、反复的评价过程。在此过程中要不断排除不合适的场址,并对具有可能性 的场址进行深入调查。在选出可使用的场址后,应作详细评价工作,以论证所作的结论是否确切和预计 在建造处置场及处置废物时会对场址特性造成何种不利影响。 4.1.1区域调查 区域调查的任务是确定若干个有可能建立处置场的区域,并对这些区域的稳定性、地震、地质构造、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和社会经济因素进行初步评价。 4.1.2场址初选 场址初选是在区域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踏勘、勘察和资料的分析研究,确定3至4个候选场址。 4.1.3场址确定 场址确定是对候选场址进行详细的研究和代价利益分析,以论证场址的适宜性,并向国家环保部门 提出详细报告,最终批准确定1个场址。 分析工作要求收集的资料主要有: a.废物的形式、性质和数量、处理费用及抗浸出性能; b..场址特性、工程设施的效果及费用; c.场址在地质、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生态方面的详细评价,以便估计放射性核素可能 释放的途径和数量; d.确定选用的放射性影响分析方法或模式,并预测扩散到周围环境中的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4.2场址要求 4.2.1场址地囊及区域稳定性要求 SAC 处置场应选择在地震烈度低及长期地质稳定的地区。应避开以下地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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