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40 Z 1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547—2019 核电厂施工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2019 - 05 - 29 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6 - 29 实施 发 布 DB37/T 3547—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 2 5 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 2 6 报告编写技术要求 ................................................................... 7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格式 ................................ 8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要求 ........................... 12 I DB37/T 3547—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国核 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郑雁、商博、张强、朱晨、刘菁、申东美、于光金、夏传真、邹康、刘金芝。 II DB37/T 3547—2019 核电厂施工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施工期环境监测方案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编写等一般性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新建、扩建工程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包括污染源监测、施工场界周边环境质 量监测,施工场界周边生态影响调查。 核电厂施工期辐射、放射性污染源及环境辐射水平监测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7378.1~17378.7 海洋监测规范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2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NB/T 20203 核电厂受纳水域生态调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37/T 3547—2019 核电厂 nuclear power plant 利用核裂变或核聚变反应释放热能产生蒸汽推动汽轮机做功产生电能的发电厂。 3.2 环境敏感目标 environmentally sensitive target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区域内的环境敏感保护对象,包括学校、医院、住宅区、各类自然保护区、水产 资源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质目标水域等。 3.3 施工期 construction period 核电厂建设过程中所进行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与调试在内的全部生产活动时期,至具备填装核燃 料发电条件为止。 3.4 施工场界 boundary of construction site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4 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4.1 监测范围 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施工场界范围一致。若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能反映出实际环境影响时,监测范围应根据变动情况及实际环境影响情况对监测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4.2 评价标准 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备案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若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之 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 4.3 资料收集与现场勘查 应收集、分析建设项目各阶段(选址、设计、填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等相关文件资料。 现场勘查施工区域及场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了解周边大气、地表水、声环境的环境背景 情况。了解建设项目施工节点及查看实际进度情况。查看各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情况;分析废水、 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来源、治理及排放或处置情况等。 4.4 编制内容 包括工程概况、监测目的、依据及评价标准、监测因子及频次、分析方法及选用仪器、数据统计处 理方法、样品采样与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 5 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5.1 污染源监测 5.1.1 土建阶段 2 DB37/T 3547—2019 5.1.1.1 废气监测 主要监测土地平整、主厂房区(核岛、常规岛)、配套设施区、厂前区(包括办公区、生活区)及 气象站等构筑物施工过程产生的扬尘及场区内各种作业车辆产生的尾气、供热锅炉燃烧产生的烟气等。 根据施工场界内废气排放源及施工活动状况设置监测点位,应在施工场界外上风向布设1个参照点、下 风向布设2~3个监控点,供热锅炉废气监测点位参照GB/T 16157相关要求设置。 5.1.1.2 废水监测 主要监测临时生活区及办公区餐厅、浴室、冲厕等产生的生活污水。根据废水产生、处理及排放情 况,应在生活污水排水口或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回用水池)设置监测点位。 5.1.1.3 噪声监测 主要监测施工场区内各种施工车辆、施工设备运行产生的工业噪声。根据施工场区内噪声源分布情 况设置监测点位,应连续测量20分钟并记录等效声级Leq和最大声级Lmax,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及标准偏差等相关参数。 5.1.1.4 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调查 固体废物主要调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袋、废砂石等)和危险废物(废机油、废化学品、废 润滑油等)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倾倒丢弃量、处置方式及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资质、 暂存场所建设、危废转移手续等,有必要时可对固体废物最终处置去向开展跟踪调查。暂存场所建设应 符合GB 18597、GB 18599标准要求。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固体废物调查工作。 5.1.1.5 监测内容 5.1.1.5.1 样品采集与管理 按照GB 12523、GB 13271、HJ/T 55、HJ/T 91、HJ 194、HJ/T 397、HJ 630、HJ 706、HJ 819等环 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5.1.1.5.2 环境监测因子、频次及监测时段 土建阶段污染源监测因子、频次及监测时段应按照表1执行。正常施工状态下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 测,应选取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量)较大时段开展监测;非正常施工状态,应及时实施加密监测,具体 监测内容可参考HJ 589执行。 表1 污染源监测因子、频次及监测时段 类别 来源 监测因子 监测时段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 废气 供热 其化合物 1) 锅炉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 级)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3 次/天 每个采暖期 不少于 2 天 至少监测 1 次 1 次/天 排放口 不少于 2 天 1) 1 3 DB37/T 3547—2019 表 1 污染源监测因子、频次及监测时段(续) 类别 废气 来源 无组织 排放 监测因子 颗粒物、氮氧化物、 场界 非甲烷总烃 取(弃)土 (石)场 监测时段 2) 颗粒物 监测频次 4 次/天 不少于 2 天 至少监测 1 次 4 次/天 取(弃)土(石) 不少于 2 天 场界 生活 悬浮物、总氮、总磷、动植物油、阴 每季度 4 次/天 污水 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数、总 至少监测 1 次 不少于 2 天 余氯、流量 噪声 -- 等效连续 A 声级 施工场界外 每季度 pH、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 废水 监测点位 每季度 至少监测 1 次 排水口 或处理设施出 口(回用水池) 昼间、夜间 各 1 次 施工场界外 不少于 2 天 注1:以气、油为主要燃料的供热锅炉可不监测。 注2:封场后可停止监测。 5.1.1.5.3 监测分析方法 优先选用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 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求。无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可选用其他方法,但 须做方法验证和比对实验。 5.1.1.5.4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应选择与监测活动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控方法,包括使用标准物质、采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 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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