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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 L67 保 DB5305 山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305/T 19.43—2019 替代 DG5305/T 19.43—2017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 第 43 部分:信息惠民工程项目管理标准 2019 - 10 - 30 发布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5305/T 19.43—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中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保山市大数据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保山市大数据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胡、王明超、李祖燕、丁威、袁建雄、李家晓。 本标准替代DG5305/T 19.43—2017。 DB5305/T 19.43—2019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 第 43 部分 信息惠民工程项目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项目建设管 理、验收评价管理、项目保修管理、项目监督管理、项目资产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 项目管理规范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 保山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创建顶层设计方案 GB/T 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2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DB5305/T 19.2-2019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 总体框架和技术要求 DB5305/T 19.3-2019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 术语 DB5305/T 26.1-2019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 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DB5305/T 26.3-2019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 信息惠民工程项目绩效考核标准 DB5305/T 26.4-2019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 信息惠民工程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DB5305/T 26.5-2019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综合标准 信息惠民工程项目运维管理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DB5305/T 19.3-2019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项目建设单位 本标准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参与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项目建设的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 出信息惠民工程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信息惠民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3.2 项目审批部门 本标准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建设规划 的编制和信息惠民工程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惠民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3.3 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 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活动的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某一实施阶段的监理,如 1 DB5305/T 19.43—2019 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等。我国目前应用最多的是施工阶段监理。 3.4 资产 资产指企业、自然人、机构、国家拥有或者控制的任何具有商业或交换价值的东西。按其流动性(资 产的周转、变现能力)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3.5 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 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 成和发展的。 4 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4.1 项目立项申请 4.1.1 立项申请 保山市信息惠民工程项目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保山市有关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定和保山市信息 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创建顶层设计方案的规划,研究提出项目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 建设。 4.1.2 立项申请材料 项目立项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 案和投资概算。 4.1.3 立项申请材料的编制 立项申请材料的编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录 A)的规定, 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 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要求》(附录 B)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 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录 C)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 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 4.2 项目立项审批 4.2.1 项目建议书审批 对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信息惠民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 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 4.2.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 2 DB5305/T 19.43—2019 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 4.2.3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 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 4.3 项目立项内容调整 项目审批部门对信息惠民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 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 上应严格遵守。对于立项申请与批复内容不一致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 书;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 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 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 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5 项目建设管理 5.1 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等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 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 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5.2 项目采购规定 信息惠民工程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 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由市采购中心负责信息惠民工 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 格履行合同。信息惠民工程项目招标评审专家名单每年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调整。 涉及承揽信息惠民工程项目的设计、开发、施工单位,需经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必须具备并不限于 下列条件: ——企业或事业法人; ——具有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所需的装备及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符合法律和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信息化工程,不得将信息化工程转包给不 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 5.3 项目监理规定 预算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惠民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市采购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工程 监理的招投标工作,确定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 GB/T 50319 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5.4 项目实施管理 3 DB5305/T 19.43—2019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 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项目建设单 位应监督项目承建单位按照 GB/T 50326 的相关规定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项目管理,保证项 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5.5 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保山市的相关财政管理规定和 DB5305/T 19.42-2019 中确立的有关 规定进行项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5.6 项目进度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 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 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 设。 5.7 项目运行管理 信息惠民工程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 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 与信息惠民工程项目的运行和维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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