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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νߪസದ૶սіն߶ӈༀ຾ჴ߶ ܱႿ஻ሙuԡᇜ൧Ӭ൧ੳ߄่২v֥थၰ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了《滁州市城市绿化条 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滁州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55 - ԡᇜ൧Ӭ൧ੳ߄่২ (2019年6月26日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 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城 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 、科学规划、建管并重、政府主导、 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 市绿化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 划,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 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同步发展。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 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 - 56 - 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 城市绿化有关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和县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 交通运输、财政、林业、水 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 村、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城市绿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 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 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 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 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 木花草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并可通过协议约定方式获取天 然孳息等经济收益。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 市绿化志愿服务工作,引导 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城市绿 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及其设施 的义务;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 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 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 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 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等共同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 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原 有的地形、地貌、山体、水 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 等自然和人文条件,结合园林 城市、亭城文化建设、琅琊 山旅游开发和本地的自然资源 禀赋,合理配置各类绿地。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召开 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 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 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 第九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地系统 规划, 制定和实施城市绿化建设方案, 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 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市、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 - 57 - 系统规划,确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 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 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 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 新审批。因调整城市绿线而 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补 足同等级、同面积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指标,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人均公园绿地面 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建设项目绿地率应达到下列 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园林景观道路不低 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 度超过五十米的,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在 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 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 线宽度不满四十米的, 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科研院所 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中心、金融中心、仓储、交通枢 纽、市政公用设施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 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 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 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旧城区的改建,前款规定的绿地率可以降 低,但降幅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管线应当与树 木以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规定 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保 护措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 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 和树木生长需要。 第十四条 加快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新区建设, 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 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 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 绿地;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优 先规划建设公园绿地。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乡土适生树种,提 高本地稀有树种以及市花、市 树的种植比例,保护植物多样性, 体现生态要求和地方特色。 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 物和花卉,乔木和灌木的覆 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 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 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 58 - 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植物,已 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主干道行道树 胸径不小于十二厘米,其他道 路行道树胸径不小于八厘米;人行道的乔 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道路绿化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 道路照明和行人安全通行的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建筑物、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 公共基础设施具备立体绿化条 件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 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实体围墙, 除有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 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 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 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配植 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 铺设植草地坪等绿化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居住区合 理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等立体绿化,但不得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 )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空地以及其他适宜绿化的城 市空闲土地应当实施绿 化,具体实施办法由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 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 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 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 方案是否符合绿化设计规范和 标准、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 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绿化工程施工单位 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 行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 量。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 机关审批,并不得减少绿地率等指标。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 使用,达不到规定绿化 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不能 同步交付使用的, 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在此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 成绿化,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 关规定对城市绿化工 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 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 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所 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 住区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 - 59 - 面图。 施工单位在绿化工程养护期满并经过竣工 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 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所属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机场、河 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 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应的主 管部门负责; (三)单位管界内的附 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 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 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 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 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其他城市绿地由产权人 或者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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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08-1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08-1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滁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08-12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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