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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常〔2019〕2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14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耕 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同 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 决定: 1一、我区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基准税额)为:兴 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 19元;灵武市(含 宁东)、大武口区、惠农区、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适 用税额为每平方米 16元;贺兰县、永宁县、原州区、泾源 县、中宁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 11元;平罗县、红寺堡区 (含 太阳山开发区 )、盐池县、同心县、西吉县、隆德县、彭阳 县、海原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 9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 0.5亩的兴庆区、金凤区、大武 口区,适用税额在当地基准税额基础上提高 50%。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 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 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适用税额在当地基准税额基础上降低 20%。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8月14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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