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邮政条例
(2014年8月29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 11月 28日吉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
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
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 、
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
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邮政业
1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 (市 )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
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
设,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专业快递园区,对入驻园区快递
企业给予土地使用、融资信贷、信息服务等政策支持。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
发展规划的编制、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
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
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邮政运输网络建设规划纳入地
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第七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
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本市经济社
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时,各级
政府应当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2建设商业区、旅游景区、住宅区、高等院校校区或者
改建旧城区时,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
务的邮政设施。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置
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承担本辖区内的邮件接
收和投递。
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
委员会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
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设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营业场所和处理
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分拨中心应当配置安全检测设
备。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系
统,覆盖收寄、分拣、储存等环节,保证监控设备二十四
小时实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 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
所,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
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 停止办理和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 特殊服
务,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3第十二条 新建城镇 居民楼的信报箱应当由建设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并纳入建 筑工程统一规划、设
计、施工和 验收,与建 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城镇 居民楼未设置信 报箱的,由所有权人或
者所有权人委 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补建 ;已破损的信报
箱,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 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
维修或者 更换,所需 费用由委 托人承担。所有权人不 明的
城镇居民楼,信报箱的补建、 维修或者 更换由当地人民政
府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 “老旧散”小区改 造,
应当将城镇 居民楼的信报箱补建纳入改 造规划,并安 排资
金补建。
第十三条 鼓励快递企业及其他企业 在高等院校、商
业区等区域,设置符合邮政行业标准的 智能快件箱等自助
服务设施。
使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施投递快件,应当 事先
征得用户 同意,并确保快件安全和用户的信息安全,保障
消费者按照服务 约定验视签收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邮件
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证邮政普遍服
务正常进行、方 便群众使用和不 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
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 重新设置作 出安
4排;未作出安排的,不得 征收。
邮政企业设置邮 筒等便民的邮政服务设施,相关部门
应当给予支持。 因城市建设等 原因需要迁移邮筒等邮政 便
民服务设施的,应当 就近重建或者及时 恢复。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邮 筒重新设置 前,
邮政企业应当 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
第三章 寄递服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 范围、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资 费标准,为所有用户持 续提供邮政
服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快递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快递
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 在其营业场所 公
示或者以其他方 式公布以下内容:
(一)营业时间、服务 种类、服务 范围、服务标准、
资费标准;
(二) 禁止寄递或者 限制寄递 物品的名录和处理 办法;
(三)邮件、快件和 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
(四)用户对其服务 质量的投诉办法;
(五)其他需要 公示、公布的内 容。
5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 立并执行
邮件、快件收寄 验视制度。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应
当遵守国家禁止寄递和 限制寄递 物品的规定,不得 违法寄
递国家 禁止寄递和 限制寄递 物品。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发 现可能有夹寄禁止寄递或者 限
制寄递 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要 求用户开 拆,
进行验视,但不得检 查信件内 容。用户 拒绝开拆的,邮政
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 外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
时应当当场 验视内件,并加盖收寄 验视戳记。用户 拒绝验
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除信件和 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 外,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对寄件人 身
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但不得在运单上记录除姓
名(名称)、地 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 身份信息。寄件
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 身份信息不实的,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
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 查的邮件、快件作 出安全检 查标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采取按址投
递、用户 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等方 式投递邮件。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可以与 连锁商业机构、社区、 学
6校以及专业第三方企业 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投递服务合作。
以合作协议 形式开展投递服务的快递企业应当 征得用户 同
意,提前告知用户选择合作投递服务时可 能发生的单独费
用。
快递企业 无法以合作协议 形式投递或者用户 拒绝以合
作协议 形式投递的,应当与用户协商 在指定地点、指定时
间提供快递服务。
快递企业不得将代收 货款快件委 托合作方代为投递。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 从业人员不得实
施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快件 ;
(二) 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快递业务 ;
(三)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
费邮政业务 ;
(四)强行 搭售商品或者强 迫订阅报纸杂志等;
(五)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 立信息管理系统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视频监控、 跟踪查询等信息与
信息管理系统 联网,为安全监管和 公众服务提供 数据和信
息。
7第二十二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根据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的需要,可以要 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定 期报送相关经营
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邮
政企业使用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 特殊服务
补贴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企业、快递企
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
管理工作 机制。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 事故、疾病疫情和恐怖袭击等突
发事件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必要的应 急措施,确保邮件、快件安全,并及时 向当
地人民政府和邮政管理部门 报告,并及时 告知用户。
第二十五条 邮政专用 车辆应当喷涂邮政专用标 志色
和“中国邮政 ”标志。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邮政专用 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 外的
经营性 活动。不得以 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使
用带有邮政专用标 志的车辆。
快递企业使用的 车辆应当符合本市 道路交通运输和 货
物运输的 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快递运输专用标
志。
第二十六条 邮政专用 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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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长春市邮政条例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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