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修订)
(1994年1月31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9年1月24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
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马边彝族
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
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县的一项重要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坚持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 ,
— 1 — 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县国家机关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慎重的方
针,依法保障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在政治、经济、文
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四条 自治县内通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自治县国家机关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使用语言文字
提倡彝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倡其他民族公民学习、使用彝族语言文
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发展彝族语
言文字工作,积极推广双语教学。
第五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使用彝族语言文字
时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开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应
当尊重彝族语言文字的规律,保障彝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应当将执行本条例作为国家机关
工作的一项内容。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以及熟
练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工作,取得显著
— 2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并纳入目标考核 。
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县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
第九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 ,应当使用彝族语
言文字或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县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 ,应当同时使用彝族语
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印发文件和资料 ,根据实际需要 ,
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条 自治县内举行各种会议,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
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县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时的主要会议报告、决议、决
定等,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县境
内乡、镇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时的主要会议报告、决议、决定
等,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公务、发
布法律文书、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
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并为当事人提供
必要的翻译。
第十二条 自治县及境内乡、镇制定和公布的选举文件、
— 3 — 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
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来访时 ,
应当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提供翻译。
第十四条 自治县档案部门应当做好彝族语言文字文书档
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存档、保 管和利用。
第三章 彝族语言文字在社会各项事业中的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县应当重视开展彝族语言文字教学,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语言 基础和群众意愿,在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教育 基础上,科学稳妥推行彝族语言文字教育,切实提 升学
生双语能力。
第十六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开展成人教育时,应当重视用
彝族语言文字教学;对 农村彝族公民,可以用彝族语言文字 扫
除文盲,逐步提高其文化 素质。
第十七条 自治县应当重视彝族语言文字 科学文化事 业的
发展。保障和鼓励彝族 科技人员、文 艺工作者使用彝族语言文
字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文艺创作、撰写科研论文,推广
科学技术。
— 4 —自治县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文化部门,应当有 计
划、有重 点地搜集、整理、 挖掘、研究、编译、出版彝族语言
文字古籍文献、口碑资料和彝族民 间文化作 品,建立完善彝族
语言文字 古籍文献图书馆,传承和保护彝族文化 遗产。
第十八条 自治县内的广 播、电视、新闻书刊发行、 邮电
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和 社会需求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
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 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
他组织的公章、单位名 牌、文件 版头、公告、公 益性广告、 永
久性标语、个 体工商户招牌、公共活动 场所的牌匾、交通标识、
安全警示牌、城乡建设中具有一定规 模的建筑物名称、 明确行
政区域 界线走向的界桩界牌、街路巷地名标牌、有重要 意义的
碑文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
自治县内 生产的主要工 业产品的商标和产品说明书,根据
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
自治县内的彝语 地名,一律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
准名称。
自治县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彝文翻译
— 5 — 和书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彝族语言文字主 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监管和机构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彝族语言文字及其他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
划、指导、 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 责是: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 策和法律法规
督促检查本条例的 贯彻实施;
(二)推行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
(三)翻译 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资料,对自
治县内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 章、牌匾双语的
规范使用进行指导, 组织实施普法宣传资料、实用 科普读物等
的编译、出版;
(四) 负责彝族语言文字 古籍的搜集、整理、保 护、编译
和出版;
(五)指导、检 查自治县内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翻译;
(六)协调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 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协作
开展彝族语言文字学 术交流活动;
(七)管理自治县内其他 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工作。
— 6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监督和管理本系统
的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一)报 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电影、电
视的用语用字,分别由文化、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 管理部
门监督和管理;
(二)标语、 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用字,由 城市管理部
门监督和管理;
(三) 企业名称、个 体工商户名称、广告、 商品商标、包
装、说明、证照等用字,分别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和管理;
(四) 街路巷地名标志牌、明确行政区域 界线走向的界桩
界牌、城市建筑物中具有一定规 模的建筑物名称的用字,由民
政部门 监督和管理;
(五)交通标识、安全警示等的用字由公 安、交通、应 急
管理部门 监督和管理;
(六)旅行社、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景点的招牌、标识
牌、宣传广告用字由 旅游和有关部门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 监督和管理辖区内彝族
语言文字教学的规 划与发展,加强双语教学工作,加强双语 师
资培养培训,提高教育教学 质量。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彝族语言文字工作
— 7 — 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彝族语言文字 专业人才的培养、管理和
使用。 从事彝族语言文字的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 评定
职称。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
作需要 配备通晓彝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 组织考
录公务员、 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把彝族语言文字作为重要考 试
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 处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 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主 管人员和 直
接责任人依法予以 处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 妨碍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 组织依法使用彝族语言文字的,由自治县
有关职 能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
— 8 —
法律法规 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2019-08-1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21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