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标准网
— 1 —贵 阳 市 青 岩 古 镇 保 护 条 例 (2019 年4月26 日 贵 阳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2019年8 月1日 贵 州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规 划 与 保 护 第 三 章 利 用 与 管 理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青岩古镇的保护, 传承优秀历史 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岩古镇的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 2 —动。 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青岩古镇保护应当遵循规划统筹、严格保护、合 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由青岩古镇保护规划(以下简 称保护规划)确定,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 协调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青岩古镇保护工作。 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青岩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文化和旅 游、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财政、应急、市 场监管、民族宗教、国资等主管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 青岩古镇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古镇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组织编制 青岩古镇保护名录; (四)组织编制和实施 青岩古镇风貌保护和民居外部修缮— 3 —装饰、添加设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五)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组织开展 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学 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青岩古镇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青岩古镇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的保 护经费; (三)社会捐助; (四)依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款项。 第八条 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青岩古镇保护工作纳 入同级政府年度目标绩 效考核。 第九条 市、花溪区、青岩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青岩古镇保护的 宣传教育, 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 内依法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应 当包含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和 知识。村(居)民委员会应 当教育和 引导村民 或者居民遵 守保护规范、履行保护 义务。 青岩古镇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包 含青岩 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并 且引导、教育其 从业人员自 觉遵守和— 4 —参与保护。 相关行 业组织应当 在其章程规定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 范,加强监督、自律和协调, 引导其成员在青岩古镇的经营活 动和行 业发展符合青岩古镇传统风貌,并 且督促其会员自 觉遵 守和参与保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青岩古镇 保护、利用和管理规范的行为。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 诉举报制度,公 布投诉举报方 式,及时受理相关投 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 果。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一条 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保护规 划,与城市交通、市政、 绿化、消防等 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 照程序报请批准。 保护规划批准 之日起30日内,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 向社 会公布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并 在核心 保护范围主要 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第十二条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 内的历史建 筑、传统风貌建 筑和其他 具有保护 价值的元素等保护对 象,按照青岩古镇保护 名录实行 分类保护。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5 —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 普查青岩古镇历史文 化遗产,编制 青岩古镇保护 名录,建立保护 档案。 第十三条 古镇管理机构编制保护 青岩古镇保护 名录,应 当组织有关 专家进行论证,公开 征求意见,经花溪区人民政府 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 布。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 于15日。 单位和 个人认为青岩古镇保护 名录需要调整的,可以向古 镇管理机构 提出建议。古镇管理机构应当自 收到建议之日起7 日内书面回复受理情况。 青岩古镇保护 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定 期 评估,结合单位和 个人的建议,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进行调 整。 第十四条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 在青岩古镇保护 名录公 布后3 个月内,设置保护对 象标志牌,并根据 需要翻译成相应外文。 保护对 象调整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 在30日内完成标志 牌的更新。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制作、 移动、涂改和摘除 标志牌。 第十五条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青岩镇 总体规划和保护 规划的要 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 青岩镇人民政府编制导则,组织 专家论证,公开 征求意见,报— 6 —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 于30日。 导则应当 明确下列 内容: (一)青岩古镇保护的 总体原则、 具体要求、修缮要 点与 设计施工规范; (二)青岩古镇风貌和民居的历史 特征、演变过程与现 状; (三)青岩古镇的 聚落环境、 街巷格局与空间、高度与视 廊和环境设施等方面保护 与控制的 引导规则; (四)青岩古镇民居的修缮、 整治、建筑材料、尺度设 计、使用功能提升等方面的 引导规则和修缮、 整治示例; (五)其他 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六条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 内历史建 筑、传统风貌建 筑 的保护和修缮,应当由保护责 任人负责。 保护责 任人按照下列规定 明确: (一) 个人所有的, 所有权人为保护责 任人; (二)集 体所有的,集 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为保护 责任人; (三)国 家所有的,管理单位为保护责 任人; (四) 所有权不明,有实际 使用人的, 使用人为保护责 任 人;无实际使用人的,古镇管理机构为保护责 任人。 对前款明确的保护责 任人有异议的, 可以向古镇管理机构— 7 —提出复核申请。古镇管理机构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 定是否调整,并书面予以回复。 古镇管理机构 可以对保护责 任人的修缮 给予经费补助。经 费补助办法由花溪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对历史建 筑、传统风貌建 筑 进行巡查,发现需要修缮的,应当 在5日内通知保护责 任人修 缮。 历史建 筑、传统风貌建 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 任人有 维护修缮 能力的应当及 时维护和修缮;保护责 任人无维护修缮 能力的,古镇管理机构和青岩镇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进行保 护。 第十八条 保护责 任人在实施维护修缮 前应当告知古镇管 理机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责 任人的要 求提供指导。 保护责 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导则的要 求进行维护修 缮,并 在施工现场公示维护修缮 信息。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对维 护修缮活动 进行监督。 维护修缮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办理相关 手续 的,保护责 任人应当按照规定 办理相关 手续。古镇管理机构应 当将需要办理相关 手续的事项公开,并 告知保护责 任人。 第十九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通过捐 赠、资 助、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青岩古镇的保护。— 8 —第三章 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 内设置经营场 所、开展经营 活动,应当 符合保护规划的要 求。 鼓励、支持在青岩古镇保护范围 内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 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 馆、美术馆、纪念馆; (二) 兴办文化教育 创意产业; (三)经营传统 特色食品、民宿客栈、中医养生等; (四)开展民 间工艺品和古玩展示、交易等; (五) 举办民俗、民间文艺表演、展示; (六)其他有 特色的旅游 业、传统文化产 业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民族宗 教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青岩古镇传统文化、民族风 情、民间 工艺、历史 记忆等方面的发 掘工作,并依法建 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 内建设电力、通信、有线 电视、供排水、消防、 燃气等设施,对保护对 象可能造成影响 的,施工单位应当 采取保护措施,并 告知古镇管理机构 派员到 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 在青岩古镇保护范围 内举办相关 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 在现场设置必要的临时保护设施,确 保传统格 局、历史风貌和保护对 象不受损害。活动结 束后,及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2019-08-1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2019-08-1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2019-08-1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2019-08-1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2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