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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丽水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号 2019年5月28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已于2019 年8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19日 — 2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 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丽水市第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丽水市传统 村落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丽水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3 —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19年5月28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 保持村落传统风貌, 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4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 质形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 社会等价值,具有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国家级、省 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活态 传承、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的原则。 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包括格局、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可移动 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等。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和 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 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 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农业农村、文化(文物)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 革、财政、消防救援、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 村落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加强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收集整理传统村落申报认定材料;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 5 —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修复传统风 貌,合理利用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四)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按照有 关要求保护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及其构件;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 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 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 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俗; (五)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并及时向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传统村落调查、规 划编制、传统风貌 修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传统建筑抢救修缮、传统 建筑工匠培训、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消防安全防范、白蚁等病 虫害防治、工作奖励等保护和利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涉及传统村落 的财政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 — 6 — 立传统村落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 对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的认定、 调整、撤销以及规划编制、传统建筑修缮、保护和利用项目实施 等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 规划、文化(文物)旅游、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专业 人员和历史、经济、建筑、法律、民族、宗教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投资、捐赠、租赁、入股、 设立基金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 鼓励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服务组织。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二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 保护发展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或者省对传 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 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相衔接。 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 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 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 7 — 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应当妥善处理影响村落传统风貌的建 设活动。 传统村落已经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村落等保护规划 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村落传统资源状况评估,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和保护 内容; (二)保护和利用方向、发展定位和发展途径; (三)保护范围划定,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 (四)村落传统格局、自然环境、不可移动文物、历史环境 要素和传统风貌保护的要求以及措施; (五)传统建筑分类保护利用的要求以及措施; (六)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要求以及措施; (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 消防安全、白蚁等病虫害防治的措施; (八)保护发展规划分期实施方案以及近期保护项目。 传统村落应当编制村庄设计,村庄设计可以纳入传统村落保 护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 修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 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一)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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