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9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服务供给与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老年
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2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 为满足老年人居家
养老基本需求, 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企业事业
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提供的
社会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
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为老年人提供 居家养
老服务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 发生三级以
上伤残或者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托、 日托、助餐、 助洁、 助浴、 助行及代购代缴等生活
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 疾病防治、医疗康复 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怀访视、 生活陪伴、 心理咨询、 情绪疏导、 临终关怀
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救援服务;
(五)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服务;3(六)维权法律服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
政保障机制,在地方留成的福 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百分
之五十五的 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 加逐步
提高投入比例;
(三) 完善与养老相关的基本养老保 险、 基本医疗保 险、最低
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 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 况,
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 前提下, 统筹编制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按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五) 逐步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 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
(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 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 综
合监管和养老服务 信息化建设;
(七)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
务;
(八)培育养老服务 产业集群,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
品牌战略;
(九)加强对养老服务人 才培养,并将其纳入人 才教育培4训规划, 开展职业化教育和 培训;
(十) 探索实施长 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
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 居家养老护理保障需求;
(十一) 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工作 标准,将居家养老服
务工作 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建立责任 追究制度。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 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
主管部门, 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
工作。
发展和 改革、 财政、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城乡建设、自然资
源、房产、 文化 旅游广电、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医疗保障等主管
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 共 青团、妇联、 残联等人民 团体应当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协助民政部门监督 、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为老年人服务;
(三) 落实政府购 买服务、 经 费补贴等养老服务 扶持政策;
(四)推行城乡社区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5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 做好下列工作:
(一) 登记老年人基本 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
老年人基本 信息档案;
(二) 配合社会 力量运营、 维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保障其
正常运行;
(三)协助政府 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 运营方进行监督和
评议,收 集社区居民、村民 对居家养老服务的 意见、建议;
(四)组织 开展互助养老等活 动;
(五)定 期走访探视高龄、独居、 空巢、残疾等老年人;
(六) 支持基层老年人协会等社区社会组织, 开展适合老
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活 动;
(七)开展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 参与、 家庭 尽责、
市场运作、保障基本、 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十条 鼓励建立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居家养老
服务行业协会应当 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自律制 度,认真履行社会
责任, 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成员规 范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 扶持和发展 各类居家养老服务 志愿组织, 加强志
愿服务人员 专业培训。探索建立为老 志愿服务时间储蓄机制和其
他激励机制。6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在 校学生参加
居家养老 志愿服务活 动。
倡导邻里互助养老, 鼓励低龄、 健康老年人为高 龄、 独居、 空
巢老年人服务。
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组织 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专项规划, 分区分级规划设
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未 明确或者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
设施标准的,应当 按照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规划条 件
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以 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五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 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
二十五平方 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未达到标
准的,由区、 县(市)人民政府通过 资源整合、 购 置、租赁、腾退、
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7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 调整属于国有、 集体所
有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途的,调整后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 优先用
于居家养老服务 ;对政府、 企业事业单位 腾退的用地用 房,符合
条件的应当 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市或者区、 县(市)人民
政府批准,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建设需要,经批准 拆
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 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优先原地重建或者
就近建设、 置换。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快推进已建成
住宅小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 密切相关
的公共设施的 无障碍改造。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宅加装电梯。
对纳入特 困供养、 建 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 残疾老年人家
庭,进行家庭 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 可
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服务供给与保障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向具有本市 户籍
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 居家养老服务:8 (一)为特 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 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
中的老年人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提供个人缴 费补贴;
(二)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和计
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购 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为 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 失
能失智老年人, 每人每月提供三十 至四十五 小时的免费居家养
老服务;
(四)为六十五 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 每年一次的 免费常规体
检;
(五)为 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 殊家庭中 七十周
岁以上老年人, 每人每月提供三 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 他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 完善居家
养老服务 扶持政策,通过设施保障、 财政 补贴、 购买服务、 委托管
理等方 式,引导社会 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 构享受政府给 予的政策扶持,按照规定 享
受水、电、燃气、供暖等收费优惠政策,依法享受税费优惠。
鼓励建立物业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相 融合的服务 模式,支
持物业服务企业 开展老年供餐、定 期巡访等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发展农村幸福院、 养老大院等互助 式农村养老服务 模式。
法律法规 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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