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 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
(2019年6月28日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
公众健康,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
1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
其监督管理活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优先、 保护为主、 防治
结合、 综合治理、 奖惩分明、 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 部
门监管、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防治机制,引导社会
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不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 ,
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第四条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旗县区人民政府的统
一部署,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
2采取文明、低碳、节俭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
护义务,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 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
的权利,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大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大气污
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对本级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重点
任务及旗县区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
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综合考核评
价体系。
第七条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
大影响的决策前,应当依法履行 征求意见、专家论证、 大气环境
风险评估、合法 性审查等程序,必要时进行听证。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 影响的
决策及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 排污单位的大气环
境重大 违法信息 记入社会 诚信档案,并及 时向社会公开。
3第九条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
量、 大气环境监 测数据、突发大气环境事 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 许
可、行政处 罚和奖励情况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
承载力、 重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
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 确定重
点排污企业 名录,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条 重点 排污企业应当通过门 户网站、 报纸、户外电子
屏等方式,定 期向社会公开其 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名称、排放方式、
排放浓度、排放总量、 超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
行情况, 以及接受处罚、 奖励等信息,并对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 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向大气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建设、 安装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 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大气
污染防治设施 ;不得通过依法设 置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口以外的
通道排放大气污染 物。
第三章 防治措施
4第十二条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煤炭销售网点和
散煤运输的监督 检查,依法取 缔劣质煤炭销售网点,查处散煤
违规运输和 直送行为。
禁止煤炭经营单位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散煤或者固硫型
煤。
旗县区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 散煤治
理奖励或者补贴政策,鼓励居民燃用优质 煤炭和洁净型煤,推
广节能环保 型炉灶,推行 使用管道 煤气、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
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替代分散燃煤。
第十三条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逐步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制定计划将 棚户区、 分 散燃煤锅炉供热区域纳入 集中供热管网覆
盖范围。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 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实施
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
拆除被淘汰的锅炉和与之相配套的烟囱等设施。
第十五条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 布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的范围。 高污染燃料的目录 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确定的范围 执行。
5在禁燃区内, 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期限内改用 天然气、液化气、 电等清洁能源。
第十六条 电力、钢铁、水泥、焦化、 有 色金属冶炼、铁合金
制造、热力供应等重点行业企业生产过 程中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
应当采用 清洁生产工 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治污 装置,
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措施 控制大气污染 物排放。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市 场监管及公 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 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
理。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 交通和公共自行 车服
务网,优化 路网结构,推 广节能环保 型和新能源机动 车船、非道
路移动机械,加快建设充电站、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将节能环保
型和新能源机动 车纳入政府采 购名录,支持公共 交通、 环境 卫生、
邮政、电力、物流配送等行业 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 车。
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 车、步行等绿色、环保出行方
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十八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 排放污染物,应当 符合
国家规定的 排放标准,不能 达标排放的,应当 加装或者更换符
合要求的污染 控制装置,排放不合格的,不 得使用。
6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 状况,划定并公 布禁止
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在开采、 加工、 运输及 固废堆放过程中
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防治 粉尘污染:
(一)生产、 开采过 程中排放粉尘的,应当 配套建设除尘、
抑尘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 控制大气污染 物排放的措
施;
(二)道 路运输矿产品应当采取 密闭措施,产生 粉尘污染
的,应当采取 洒水降尘等抑尘措施;
(三) 排土场、尾矿库等堆放场,应当采取 密闭、围挡、洒
水等措施, 减少固体废渣存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 粉尘和
气体污染。
第二十条 拆迁和建设施工 现场,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防治
粉尘污染:
(一)建 筑物进行改 造或拆除,应当设 置雾状喷淋装置等
除尘措施;
(二)运输和 装卸物料应当防 止遗撒或者扬尘;
(三)运输建 筑垃圾应当使用密闭装置;
7(四)施工 现场易扬尘材料按要求 进行苫盖;
(五)施工 现场的主干道应当 硬化,保持 路面整洁,对车
辆进行立体 冲洗,防止将泥沙带出施工 现场;
(六)在城市、城镇建成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应当 按规定使
用预拌混凝土,采取措施防 止扬尘。
第二十一条 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 破碎、筛分等产
生污染的工 段安装除尘设施, 或者将生产设施 置于全封闭车间
内,防 止污染大气环境。
第二十二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等产生
烟尘污染的 物质。
旗县区人民政府 加大对秸秆、残膜等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的 扶
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购置先进适用的 秸秆、 根茬、残膜等回
收机械的优先 给予农机具购置补贴,奖励在秸秆、 根茬、残膜等
回收利用中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将 禁止露天焚烧秸
秆、根茬、残膜、杂草等产生 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纳入 村规民约,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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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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