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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门 峡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2019年6月25日 三 门 峡 市 第 七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9年7月26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章 防 治 措 施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防 治 大 气 污 染 , 保 护 和 改 善 大 气 环 境 , 保 障 公 众 健 康 ,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 促 ― 1 ―进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 河 南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等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 本 条 例 未 作 规 定 的 , 适 用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 2 ― 第 三 条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以 改 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为 目 标 ,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 全 民 共 治 , 源 头 防 治 、 规 划 先 行 , 保 护 优 先 、 损 害 担 责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负 责 。 市 ― 3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和 布 局 , 调 整 ― 4 ―能 源 结 构 , 推 行 清 洁 能 源 利 用 , 减 少 煤 炭 消 耗 , 逐 ― 5 ―步 削 减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量 , 建 立 健 全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 6 ―在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 根 据 本 辖 区 的 实 际 , 组 织 开 展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配 合 上 级 有 关 部 ― 7 ―门 做 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 对 大 气 污 染 违 法 行 为 予 以 劝 阻 , 并 及 时 报 告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者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 第 五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对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 发 展 改 革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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