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标准网
1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丧 葬 管 理 第 三 章 殡 葬 设 施 管 理 第 四 章 殡 葬 服 务 业 管 理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2了 推 进 殡 葬 改 革 , 加 强 殡 葬 管 理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3设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基 本 原 则 , 结 合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 以 下 简 称 特 区 )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殡 葬 管 理 的 方 针 4是 : 全 面 实 行 火 葬 , 禁 止 乱 埋 乱 葬 , 革 除 殡 葬 陋 俗 , 提 倡 文 明 节 俭 办 丧 事 。 第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重 视 殡 葬 工 作 , 加 强 殡 葬 管 理 , 实 行 殡 葬 管 理 责 任 制 。 第 四 条 市 、 区 民 政 部 门 是 殡 葬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殡 葬 管 理 职 责 : ( 一 ) 拟 订 殡 葬 事 业 发 展 计 划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殡 葬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 ( 二 ) 依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审 批 殡 葬 设 施 建 设 和 殡 葬 服 务 业 务 ; ( 三 ) 管 理 、 监 督 殡 葬 服 务 业 务, 查 处 殡 葬 违 法 行 为 ; ( 四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殡 葬 管 理 职 责 。 5 民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依 法 委 托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殡 葬 事 业 组 织 对 违 反 殡 葬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的 行 为 行 使 处 罚 权 。     第 五 条 公 安 6、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 生 态 环 境 、 交 通 运 输 、 卫 生 健 康 、 市 场 7监 管 、 城 管 和 综 合 执 法 、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等 部 门 , 应 当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协 同 做 好 殡 葬 活 动 管 理 工 作 。 第 六 条 全 社 会 应 当 支 持 殡 葬 改 革 , 遵 守 殡 葬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 对 殡 葬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的 工 作 给 予 支 持 和 配 合 。 第 二 章   丧 葬 管 理 第 七 条 公 民 在 本 市 死 亡 的 , 尸 体 应 当实 行 火 化。但 是 国 家 规 定 可 以 土 葬 的 少 数 民 族 人 员 除 外 。 8少 数 民 族 人 员 自 愿 实 行 丧 葬 改 革 的 , 他 人 不 得 干 涉 。 经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和 民 政 部 门 确 认 符 合前 款 规 定 土 葬 条 件 的 死 者 , 其 遗 体 应 当 在 政 府 批 准 设 置 的 专 门 墓 园 内 安 葬 。 第 八 条 凡 在 本 市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应当实行火化的,其尸体不得运出本市 。 但 是 法 律 、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第 九 条 死 者 的 继 承 人 为 其 丧 事 承 办 人 。 死 者 没 有 继 承 人 的 , 其 遗 赠 扶 养 人、 生 前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临 终 居 住 地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是 其 丧 事 承 办 人 。 无 人 认 领 尸 体 的 丧 事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19-09-0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19-09-0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19-09-0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19-09-0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1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