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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 (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人 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五章 文献收藏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公共图书 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2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 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 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具有文献资源的收集、 整理、 存储、 加工 、 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市、 区、街道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图书馆 的原则,制定深圳市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方案,逐 步建成现代化公共图书馆网络,实现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公 众开放的图书馆并参加市公共图书馆网络。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第五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公共图书馆事业的 管理工 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编制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方案; (三)制定有关公共图书馆管理的规定;3 (四)组织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 (五)对公共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与监督。 区文化主管部门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 馆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各级教育、 财政、 人力资源保障、 规划和自然资源、 住房建设 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 成立图书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 称专家委员会)。 市 文化主管部门 对下列事项应 当征询专家委员 会的意见: (一)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方案; (三)公共图书馆的馆舍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共图书馆业务规程; (五)公共图书馆业务工作; (六)公共图书馆管理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深圳图书馆是市公共图书馆网络的中心,对全市图 书馆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市 文化主管部门开展 全市的图书馆网络建设; (二)组织、指导全市文献资源的开发及服务工作;4 (三)组织、指导全市图书馆学的研究; (四)组织、指导全市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市文化 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登记手续。 公共图书馆的合并、 分立、 撤销 或者变更馆址、 馆名,应当经 原登记机关 批准并重新登记。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的馆舍、 设 备、文献资源 受法律保 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 均不得损坏或 者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 途。 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 和街道办事 处应当根据本行政 辖区 的人口分布情况、 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需 要,设立公共图书馆 。 公共图书馆的 布局要求、 馆舍 面积、阅览座位和藏书量按照有 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业务经 费由各级人民政府 从行政事业 经费中列支,公共图书馆经 费的增长幅度应当和正常性财政收 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公共图书馆的业务经 费应当用于图书馆建设和开 支,不得挪5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 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向公共图 书馆捐赠资金、文献、设备。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图书馆文献资源现代化和读 者服务的需 要,积极引进文献存储、 加工和 传递的现代化 技术设 备,提高图书馆工作 效率和服务质 量。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图书馆 应当参加以 深圳图书馆为中心的市公共图书馆网络。 社会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的图书馆 可以成为市公 共图书馆网络的成员。 参加公共图书馆网络的成员 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网络的业务 规则。 第十五条 市公共图书馆网络 应当发挥资源共享和 优势互补 的作用,逐步实现公共图书馆之 间的采购协调、 集中编目和图书 通借通还的目标。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十六条 凡是能够遵守公共图书馆有关管理规定的 个人均 可以成为公共图书馆的读者。6 第十七条 读者可以按照图书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借书证。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 每周的开放 时间,市公共图书馆 不得 少于六十四 小时;区公共图书馆 不得少于五十六 小时;街道公 共图书馆 不得少于四十 八小时。 逢国家法定 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应 当予以开放, 但是可以 适当缩短开放时间和缩小借阅范围。 第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不同的服务对 象,确定文献 的借阅范围。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 某些文献停止公开传播外, 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文献资 料。善本、珍本以及 不宜外借的 文献资 料,仅限读者 在馆内阅览。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取开架或者半开架借阅制度, 并注意设计、 营造和维护好读者的 阅读环境。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 要,设置读者目录 , 并逐步设置读者目录 检索终端,对读者进行书目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 读者 在公共图书馆内享有下列权 利: (一) 免费进行书目 检索; (二) 免费借阅文献; (三) 获得工作人员 提供关于利用馆藏的指导; (四) 获得工作人员 解答有关阅读方面的询问 或者进行定题 服务;7 (五)参加各 种读者活动; (六)向文化主管部门 或者公共图书馆 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读者 在公共图书馆内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爱护文献资源和公共设施; (二)按照规定日 期归还所借文献, 超过规定 期限的,按照 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按照规定交纳文献资源开发成 果的使用 费; (四) 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 他规章制度。 第五章 文献收藏 第二十四条 深圳图书馆是本市 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市各 出版单位和各企业、 事业单位 均应当向深圳图书馆 缴送两本公开 及内部 出版物样书(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 应当逐步形成自己的馆藏特色, 应当重点收藏有关改 革开放、 高科技、港澳经济的文献和市、区 的地方文献;市公共图书馆 应当收藏专利文献、 标准文献和 国内 外主要出版物。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 除收集和 入藏传统载体形式的文献 外,还应当收集和 入藏录像带、缩微胶片、光盘等新型载体文献,8以建立 多样化的馆 藏体系。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用国家标准作为编 写目录等 业务工作的 技术规程, 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由市文化主 管部门统一确认技术规范,公共图书馆应 当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新入馆的文献资 料,应当及时登记并投 入流 通;对 已破损或者陈旧等原因而不再具有使用 价值的文献资源, 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 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 长负责制。 公共图书馆馆 长应当具备下列资 格: (一)市、 区公共图书馆馆 长应当具备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职称, 或者具有五年以 上图书馆工作经 验的相关专业 副高级或 者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 (二)其 他公共图书馆馆 长应当具备馆员以上职称, 或者具 有五年以 上图书馆工作经 验的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图书馆专业 队伍的建设,根 据工作需 要,配备图书馆学及其 他相关学科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 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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