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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 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增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 促进市人民政府、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 公正司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工作实际 ,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 员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 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的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年度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项目,由常务 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常务委 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2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 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组织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 内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 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 意见,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 “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专项工 作报告的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   (一)报告反映专项工作情况是否真实全面;   (二)报告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三)报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所报告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如何;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 择的投票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 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3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整改 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 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决 定依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 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委员会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满意度测 评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印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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