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三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
第四章 行业协会职能
第五章 培育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 第壱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规范行业协会的组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
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行业协会的设立、 变更、 终止 、活动以及
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同行业或者跨行
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
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诉
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
和企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五条 行业协会发展应当遵循政会分开,培育发展
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行业协会实行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依照法律 、
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
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 人事和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 3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扶持和促进
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和推动行业协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管理。
市、区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弐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小类
标准设立,或者按照经营区域、 产业链环节、 产品类型、 经营
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五十个以上拟入会会员;
(二)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规范的名称;
(四)固定的住所;
(五)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职工作人
员;
(六)不少于十万元的注 册资金;
(七)同 级行政区域内 已设立的相同行业协会少于三
家。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新兴产业、特 殊行业设立行业协会, 4 可以不 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的 限制。但是拟入会会员 数量不得
少于二十个。
个体工商户、不 具有法人 资格的经济组织的 数量不得超
过拟入会会员总 数的百分之十。 但是个体工商户协会以及在
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行业设立的行业协会 除外。
第十二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有八个以上的发 起人。
发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内注 册登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
体工商户;
(二) 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发起人负责办理行业协会名称 核准、登记等
事务。
设立行业协会所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由行业协会 承担;
登记管理机关 未准予登记的, 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共同 承
担。
第十四条 申请名称核准,发 起人应当 向登记管理机关
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 包含行政区域名称、协
会特征,可以以协会、 商会、 促进会、 同业公会 、联合会等 字
样为后缀。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 受理名称 核准申请之日 5 起五个工作日内 将申请的名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
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 核查,并告知
异议人。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公 示期满次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作 出名称核准或者不 予核准的决定。
名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作 出名称核准决定,发 给名
称核准通知书。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作 出不予核准名称的决定,并 书
面告知理由:
(一)名称与同区域内的行业协会名称相同的;
(二)名称与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 布、活动地
域不一 致,或者 未准确反映行业特 征的;
(三)名称与注销、 载入活动 异常永久名录未满三年的
行业协会相同的;
(四)发 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发起人应当自 取得名称 核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 向登
记管理机关 申请登记。 逾期不申请的,名称 核准通知书自动
失效。
第十八条 发起人取得名称 核准通知书之后,可以发 布
公告,接受入会申请,召开首次会员大会。
首次会员大会应当有 全体拟入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 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首次会员大会行 使下列职权: 6 (一) 审议发起人关于 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 情况报告;
(二) 审议通过章程和 选举办法;
(三)产 生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
(四) 审核行业协会设立 费用。
章程应当经 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拟入会会员表决
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 出席大会半数以上拟入会会员表决
通过。
第二十条 首次会员大会结 束后,发起人可以 向登记管
理机关 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时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符合规定 数量和资格条件的拟入会会员登记表 ;
(三) 首次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及相关决议;
(四)注 册资金证明;
(五)住所 使用权证明;
(六)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 册及登记表;
(七)其他相关 材料。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 受理设立登记 申请之
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规定的 ,
准予登记,并 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证书(以下简称登记
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作 出不予登记决定并 书面告知理
由。
第二十二条 登记 证书的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的,行业协
会应当在三十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章程修
改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 7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 向
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 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解散的;
(三)依法 被吊销登记 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
行业协会在 申请注销登记 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成立
清算组进行 清算。清算组应当自 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参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 包括下列主 要事项:
(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 宗旨、 业务范围和活动 地域;
(二)会员 资格、权利与 义务、惩戒与申诉制度以及入
会、退会程序;
(三)会 费缴、退办法;
(四)组织机构及其产 生办法、职责、议事规则;
(五)会 长、副会长、 理事、 监事、秘书长的产生、 职责、
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六)财务 预算、决算等资产管理和 使用办法;
(七)信 息公开制 度;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行业协会的终止程序和 清算办法。 8 第二十五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承认
协会章程,自愿 申请并经理事会同 意,可以成为 该行业协
会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 加行业协会活
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 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 由退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
(一)遵 守章程;
(二) 执行行业协会决议;
(三)按 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 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
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 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任期和数量由章程规定。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 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 度工作报告;
(四) 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 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五)对行业协会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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