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办法
(1996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
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
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
特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办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
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四章 学校保护2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结
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未成年人
的保护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
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工作。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负责
做好已就业的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
公安、 民政、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
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严格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义务,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保护未
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四条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以下简称共
青团组织)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3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对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
事项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行为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共青团组织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 诉讼代理和非
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
第五条 工会、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成年公民,有责任做好未
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从事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
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
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
第七条 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遵纪
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依法提出检举、控告、申诉。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投诉,应当认真办理。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的抚养
义务,保障其接受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并教育、培养和引4导其形成健康的思想、 良好的品行。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不
受侵犯,不得 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 歧视女性未成年人
和残疾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尊重未成年人的 隐私权和人格
尊严,不得 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 信件,不得 擅自
查阅未成年人的日 记。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
监护职责的,应当委 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理监护。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不得 允许未成年人在家庭以 外的居所分户独居;
(二)不得 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深 夜在外游荡;
(三)在 无安全监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 使婴幼儿单独
留在屋内或者 户外;
(四)不得提供 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 驾驶;
(五)未成年人 离家出走超过二十四 小时下落不明的,
应当及 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制止未成年人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
活动。
第三章 社会保护5 第十三条 共青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组织和引导接受 完义务教育、年
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 前款规
定的未成年人 进行职业 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有 计划
地建立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 设施和场 所。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 文化 馆、 青少年宫、美术
馆、影剧院、 体育场( 馆)、 公 园、 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文体
活动场 所,应当对中 小学生实行 价格优惠开放。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有 计划地开展法制、
道德教育,建 立并严格 执行规章制 度,防止、制止未成年的
学生参与和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和公安 派出机构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制止和 打击侵犯未成年学
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六条 学校、 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 儿
童不得实施体 罚、变相体罚、嘲讽、辱骂、恐吓以及其他侵犯
其身心健康和人格 尊严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 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6有关学 时和作业的规定,不得 擅自增加未成年学生的学业
负担,保 证未成年学生 休息、体育和 课外活动的 时间。
第十八条 学校、 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学生和 儿童提供必
要的卫生保健以及 休息、文娱、体育和 课外活动的 设施和场
所。
学校的 上述设施和场 所在假期也应当定 期向未成年的学
生开放。
上述设施和场 所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 用。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 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应当
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 全。公安 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 幼儿园附近的交通道口设置学生过
往及车辆缓行标志和划定人行 斑马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
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 参加
商业性庆典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 立与未成年学生家庭联 系制度,
对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进行家庭教育 指导。发
现未成年学生有 逃学或者其他不 良行为,应当及 时通知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 同对其进行教育。
第二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对 进入青春
期的未成年学生应当 给予心理和生理 上的关心、 指导和教育,
引导他 们进行正常的社 交活动。7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不得 吸烟。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 销售香烟。
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香烟。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制止未成年人 吸烟。
禁止在未成年人 集中活动的教 室、寝室、阅览室、餐厅及
其他场 所吸烟。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 违反本款规定的,
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不得 饮用烈性酒或者酗酒。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制止未成年人 饮用烈性酒或者
酗酒。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 销售酒类。
第二十五条 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者,在非法定 节假日,
不得允许未成年人 进室活动。
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卡拉OK厅等场所的经营者,不得
允许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携带的未成年人 进入该等场所。
本条规定场 所的经营者,应当在 显要位置设置禁止或者
限制未成年人 进入的标志。对难以判明入场者是否属未成年
人的,应当并有权要求其出 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用地红线周围二百米范围内, 禁止8开设电子游戏机室和桌(台)球室。有关法律、法规 明文规
定禁止之前已开设的,应当 限期搬迁或者关 闭。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 让未成年人 观看或者向未成年人
提供有 色情、淫秽、暴力或者 凶杀等危害未成年人内 容的书
刊、图片、影视制品和电脑软件等作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职员工,应当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制止未成年人 观看或者传播有前款规定内 容的作
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学校教职员 与未成年学生 发生性关 系。
禁止监护人 与未成年人 发生性关 系。
禁止任何人以 猥亵、调戏、侮辱或者其他 方式对未成年人
实施性侵犯。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引 诱、唆使或者胁迫未成年人 吸
毒、注射毒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职员,应当 防止、 制止未成
年人吸、注射毒品。
发现未成年人 吸毒、注射毒品成瘾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及 时将其送交有关机构进行戒毒。
第三十条 禁止未成年人组织、 参加非法帮派组织或者团
伙。
禁止唆使、 引诱未成年人组织、 参加非法帮派组织或者团
伙。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19-09-0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16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