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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 管理条例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 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 (以下简称沙头角管理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沙头角管理区,是指位于深圳市盐田区 , 北起沙头角河及中英街关口,东及东南至沙头角湾海岸线,西 止深港边界,实行特别管理的边境区域。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沙头角管理区各项工作。 盐田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沙头角管理区的社会管理和跨部 门执法的有关事项。 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沙头角管理区内有关管理工作。 2 第四条 盐田区人民政府设立沙头角管理区综合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沙头角管理区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 等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区有关部门的委托, 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 (三)负责沙头角管理区有关涉港事务的协调、合作; (四)协助公安、边防、海关以及海防打私等部门开展执 法活动; (五)协助文 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和爱国 主义教育等活动; (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维护沙头角管理区的经营秩序; (七)盐田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设立沙头角管理区联席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一)研究、协调沙头角管理区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有关具体执法工作; (三)通报相关工作和执法情况。 联席会议由盐田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管理机构和盐田区 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海防打私以及驻盐田区 的边防、海关等部门组成。 3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 建立管理机构与公安、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市场 监管、边防、海关以及海防打私等各部门的案件移交、通报和 反馈机制,加强执法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 第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市 场监管、边防、海关以及海防打私等部门建立沙头角管理区信 息共享平台,共享下列信息: (一)机动车辆备案信息及机动车辆进出沙头角管理区信 息; (二)人员进出沙头角管理区及违法行为处罚信息 ; (三)输入或者输出沙头角管理区的物资、物品登记信息 ; (四)民居以及商铺、仓 库、工厂等作为 非居住用途的房 屋和场所的登记备案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登记的信息。 第八条 进出沙头角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服 从边防、海关等 部门的管理和 检查,遵守正常的通行秩序。 第九条 沙头角管理区实行 凭证通行管理制 度。沙头角管 理区内的 户籍居民凭居民身份证件通行,其他人员 凭身份证件 和《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 证》(以下简称通行 证)通行。 边防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及边防管理的相关规定发 放、查 4 验通行证。 第十条 管理机构 可以对沙头角管理区内人员的通行 证实 施检查。 沙头角管理区内的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管理机构 给 予警示,并将其移交公安、边防部门 依法处理: (一) 无通行证或者其他有 效通行证件的; (二) 持伪造、变造通行证件或者通行 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 冒用他人通行 证件的; (四) 非法滞留的。 第十一条 沙头角管理区内的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 织或 者个人雇用、使用人员需要办理通行 证的,应当 将雇用、使用 人员的基本信息报 送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 核实后送边防部门 办理通行 证。 持通行证进入沙头角管理区的 内地居民不得非法到香港管 理区域 从事经商、务工等活动。 第十二条 进出沙头角管理区的人员 携带物品应当 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 涉嫌在沙头角管理区 携带违禁物品或者 走私货物、物品的 由管理机构 对携带人的通行 证信息和涉案 货物、物品信息进行 登记, 并及时通知海关或者海防打私部门 依法处理。 5 第十三条 进出沙头角管理区的机动车辆应当 向边防部门 申报备案 并领取有效通行证件,未持有有效通行证件的机动车 辆禁止进出沙头角管理区。 但是,为了执行 抢险、救灾、救护、 卫生防疫等紧急任务,以及其他经 批准临时进入的机动车辆 除 外。 第十四条 进出沙头角管理区的机动车辆 不得携带、运输违 禁物品或者 走私货物、物品, 不得运载限制出境人员、 企图偷 越边境人员以及 未经批准进入沙头角管理区的人员, 并接受边 防、海关等部门的管理或者 检查。 机动车辆违反 前款规定的,由边防、海关等部门 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给予处罚;情 节严重的,由边防部门 撤销备案 并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备案 申报。 第十五条 输入沙头角管理区的物资应当以 满足沙头角管 理区内 生产经营或者 生活合理 需要的数量为限。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 对生产经营者 从沙头角管理区 外输入的 物资进行监 督,发现明显超出生产经营和 生活合理 需要的,应 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 知海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沙头角管理区内的经营者 销售境外商品时,应 当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所 采用的产品标准。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 对沙头角管理区内仓 库、厂房等 6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和场所进行登记备案,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 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沙头角管理区旅游市场管理, 发现旅行社或者导游有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 时 告知有关部门 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沙头角管理区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组 织开展安 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 令生产经营者改正或者 排除隐患, 及时告知应急管理部门 ,并协助其处理安 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在沙头角管理区开 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沙头角管理区内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 织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部门应当会同管理机构建 立沙头角管理区文物保护 清单。 管理机构应当 对沙头角管理区文物保护 清单中的文物进行 巡查,发现文物毁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 时通知文化 广电旅游体育 部门;发 现毁损文物行为的,应当及 时制止并移 送公安部门或者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沙头角管理区制作、 运输、复制、出 售、 出租反动及 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的,由管理机构 7 对相关财物予以扣押,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或者文化广电旅游 体育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 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当及 时依法处理。涉及 香港商贸主 体的,由深圳市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转交香港相关部门处理。 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建立与 香港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 互通机 制,加强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 香港相关部门协调合作, 共同维护边境区域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发 现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 未依法履 行职责的, 可以向其所在部门或者 上一级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相关执法部门应当 将处理情况反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未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所在 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 察机关依法给予政 务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物资,是指国 家机关、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 织为了保 障沙头角管理区内 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合 理需要而输入或者输出的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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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2019-09-0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2019-09-0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2019-09-05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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