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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区人均耕地面积 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拉萨市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 米二十五元;在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所辖县 (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二十元;在那曲市、阿 里地区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当 地适用税额加征百分之五十。 三、占用园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 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百分之五十;占用林地的,按当地适用税 额减征百分之十。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 法》(藏政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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