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
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9月
25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保障
第三章 实习规范与管理
第四章 见习规范与管理
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
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
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
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
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
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
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
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
与的原则。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
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 、税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
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见习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
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见习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学生实
习和毕业生见习,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吸纳、培养
和储备人才。
第二章 组织与保障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认真履行
学生实习的组织责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
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八条 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 ,
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
组织的学生实习活动提供帮助和便 利。
第九条 学校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
照自愿协 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 建设实习基地,
为学生实习提供便 利。
第十条 行业组织应当 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
与学校 开展合作, 并发挥行业资源、技 术和信息优势,推
动共建实习基地和开展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 排专项经 费用于学生
实习。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掌握本地毕业生就业 情况,有计划地
组织当地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 扩展
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需要,将符合
下列条件的单位确定为见习 基地:
(一)具有 较强的社会责任 感,管理规范 ;
(二)自愿 且能够持续提供一定 数量的见习 岗位;
(三)提供的见习 岗位具备一定技 术含量和业务内 容,
能确保毕业生提高技能 水平和工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定见习 基地时,应当 考虑单位
的行业 分布,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 势产业,同 时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以 满足见习的 需求。
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 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事业
单位积极提供见习 岗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检
查与指导,及 时解决见习工作中 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见习单位未依法履行见习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 取消其作为见习 基地的资 格。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 对见习政策的 宣传,将见习
作为就业指导的 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广 泛
宣传见习制 度和企业事业单位 开展见习的经 验做法, 形成
社会普遍关注、各方共同参与的 良好氛围。
第三章 实习规范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实习一 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 要求
自行联 系实习单位的,应当经学校同 意。学校应当安 排实
习指导教 师掌握实习情况,统一管理和 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 基地实习,学校、实
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 签订三方实习协议, 明确各方的 权
利、义务和责任。
实习协议应当 包括以下主 要内容: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 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 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二) 符合教学大 纲要求的实习 期限;
(三)实习方 式、内容和岗位;
(四)实习 终止条件;
(五) 违约责任;
(六) 争议的解决方式。
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 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
保险的投保人、 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 报酬、保密等
其他事项。
其他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
三款的规定与学校、学生 签订三方实习协议, 明确各方的
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在学生实习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 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 度;
(二)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 纲,制定实习计划 ;
(三)联 系并合理安 排实习单位 ;
(四)安 排责任心强,有一定经 验的实习指导教 师;
(五) 对学生进行安全、 纪律教育 ;
(六) 检查学生实习 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 问题;
(七) 建立学生实习管理 档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 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实习学生在单位内的管理工作 ;
(二)提供合适的实习 岗位、必要的实习条 件和安全
健康的实习 环境;
(三)根据实习 要求,选派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 ;
(四) 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
(五) 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 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 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 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 排学生到 夜总会、 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
习;
(三)安 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 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 隐患的劳动,但完成
学生本专业实习所 必需的除外;
(四)安排学生在 需要相应职业资 格的岗位上顶岗实
习;
(五)安 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 小时;
(六)委 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 ;
(七)其他 影响实习学生人 身安全、 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习单位接收学生 顶岗实习的,当 期接
收实习学生的人 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 数的百分
之三十。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 不得违反规定向实习学生收 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 师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
系,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的具体 情况,做好学生的实
习指导、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安 排实习指导人员的
工作,保 证实习指导人员指导学生实习的 时间。
实习指导人员应当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协议, 对学生
实习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 要求实
习,接 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和 考核评定。
学生应当 尊重实习指导教 师和实习指导人员, 遵守实
习单位的规章制 度和劳动纪律,保 守实习单位的 秘密。
第二十八条 学生 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
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 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予以确定。
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
协议中 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实习单位、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或者 约定,按 时足额向学
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 补助,不得拖欠、克扣。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协议确定的 投保人,应当及 时为学
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 险。
第三十条 实习结 束时,实习单位应当根据学生实习
期间的表现考核评定成绩,出具实习 鉴定。
法律法规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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