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标准网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 2012 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改 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 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四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 本条例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 执业人员。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是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通过开展法律服务 工作,宣传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一)遵守法律,品行良好;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 以上学历; (四)具有一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或者在法律服务机 构实习满一年以上; (五)经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考试合格或者参 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规定的成绩。 第八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向区县 (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 (三)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表; (四)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出具的考试合格材 料或者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证明;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本所执业 的证明。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 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 请材料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 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法律服务工作 者执业证: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有关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而以 不正当 手段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由市司法行政 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 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 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只能在一个基层法律 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 请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期间不得从事 诉讼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 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 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律 师名义执业。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 文书; (二)受 聘担任法律 顾问; (三) 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行政 诉讼; (四) 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 调解、仲裁、行政 复 议; (五)提供其他 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接受委托办理基层法 律服务业务的,应当在受委 托的权限内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为其 继续代理, 也可以另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担任代理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 拒 绝代理。 但是,委 托事项违法、委 托人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提供的服务从事 违法活动或者委 托人故意 隐瞒与案件 有关的重 要事实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权 拒绝代理。 第十八条 受委 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 案件被受 理之日起,有权查 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 受委 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 案情的 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 院 通知证人出 庭作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行 调查取证的, 凭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 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 况。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 活动中的人身 权利不受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 庭上发表代理意见不受法律 追究。但是,发表 危害国家 安全、恶意诽谤他人、 严重扰乱法 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 活 动中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不得 泄露当事人的 隐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在执业 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 其他人不 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 密。但是,委 托 人或者其他人准 备或者正在实 施危害国家 安全、公 共安全以 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 信息除外。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在同一 案件中 为双方当事人 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 与本人或者其 近亲属 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 活动中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 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 者其他 利益; (二)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 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 争议 的权益;(三)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 财物或者其他 利益,与对方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 恶意串通,侵害委 托人的权益; (四) 违反规定会见法 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 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 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 使、诱导当事人行 贿,或者以其他不 正当方 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 虚假证据或者 威胁、利诱他人提供 虚假 证据, 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 煽动、教唆当事人 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 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 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从人民法 院、人民 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 担任诉 讼代理人。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 担任 原任职法 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法律 援助义务,为受 援人提供符合 标 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 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二十六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 采取合伙形式,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 己的名称、住所和章 程; (二)有不 少于二名具有二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执业经历的合 伙人; (三)有符合市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数额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乡镇设立,根据 需要也可以在街道设立。 第二十八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区县(自 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 名称、章 程; (三)合 伙协议; (四)合 伙人的名单、简历、 身份证明、 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证; (五) 住所证明。 第二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 请材料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9-09-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9-09-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9-09-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9-09-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1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