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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 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暋总暋暋则 暋暋第一条暋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 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 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 业创新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业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暋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已经作出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 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 微型企业。 第三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 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指 导、帮助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制度创新,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我发展能 力。 第四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 诚信和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完善对企业家的容错 帮扶机制,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 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暋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 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第六条暋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中小企业 促进工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 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 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 ·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6工作,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 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 作。 第七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 会同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 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每年第一季度发布上年度 中小企业发展报告。 第八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小微企业名 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 共享。 第二章暋财税支持 第九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优 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第十条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 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 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和 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信息化建 设。 第十一条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 专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 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会同本级财 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规范、 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财政 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暋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 展基金,按照市场化、公司化运作,实行职业经理 人制度,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种子 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按照国 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相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 门应当依法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 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企业 税收负担。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减少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 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章暋融资促进 第十五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 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 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 支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信贷 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 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授信 尽职免责规定和绩效考核方案,采取合理措施提 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第十七条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普惠金 融发展,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小 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加大对 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村镇 银行、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民营银行、小额贷 款公司、典当和信托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 ·2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6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暋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 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 (二)对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但暂时经营有 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无还本续 贷,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合理 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第十九条暋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 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股 权、存货、机器设备、信用等为主要担保品的担保 融资。 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确因结算方式需要 等原因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的,应当及时确认与 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 收账款融资。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本地区供应链核心 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 扩大应收账款、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规 模。 第二十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 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境内 外上市、股权融资等方式直接融资,推动中小企业 依托科技创新板等板块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产生的相关费 用给予补助。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 体发行小型微型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 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 中小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 场托管、挂牌、转让等融资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引导证券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 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暋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出资入股、 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国 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股权多元化改革和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二十二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财政资 金对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持续注入机制,通过 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策性融资 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信用担保机 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规模。 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应当重点支持各类担 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 保,分散担保风险。 第二十三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中小 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 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失信行为以及 纳税、社保等信息,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的 信贷可得性。 第四章暋创业创新 第二十四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在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 业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孵化器、 加速器,完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孵化育成体系。 对创业企业入驻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 地、创业孵化基地的,可以给予场地房租补贴。 第二十五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可以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 让结合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允许中小企 业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 款。 ·3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6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中小 企业工业用地,可以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 求,预留一定期限内的发展用地。 支持中小企业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固定界 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第二十六条暋鼓励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 共享仪器、试验设施等创新资源,开展技术研发与 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培养专业人才。 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高中小企业承担 研发任务的比例,严格落实国家中小企业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政策。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 动,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第二十七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推动中小企业引入专家智力支持和技术 服务,提高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暋鼓励中小企业及有关行业组织 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制定。支持中小企业组成标准联合机构,共同制 定高于地方、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规定给予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促进以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为特征的产 业集群的健康发展。 鼓励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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