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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 (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发挥乌兰牧骑红 色文艺轻骑兵作用 ,促进乌兰牧骑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乌兰牧骑的设立、 建设、发展、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乌兰牧骑是面向基层、 面向群众,具备先进性、 群众性、 民族性、 时代性,队伍短小精干、 队员一专多能、 节目小 型多样的文艺工作队。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乌兰牧骑,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 法设立,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第五条 自治区直属乌兰牧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盟市 、 旗县级乌兰牧骑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 1设立。 设立乌兰牧骑应当具备与其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所需要的 专业人员、排练演出场所、编制、经费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乌兰牧骑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定 文化自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扬深入基层、 艰苦 奋斗、 守望相助、 甘于奉献的优良传统,推进优秀民族文化传承 和创新。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乌兰牧骑事业发展专项经费 用于乌兰牧骑创作、演出和培训等项目。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乌兰牧骑捐赠财产,受赠 财产应当用于发展乌兰牧骑公益事业。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乌兰牧骑的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财 政、 教 育、 民族事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乌兰牧骑相关管 理工作。 2第九条 乌兰牧骑 履行下列职能 : (一) 开展公益性演出 ; (二)创作群众 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 品; (三)通过艺 术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国家法律 法规; (四)辅导群众业 余文艺演出和创作 活动,培养基层文艺 骨干; (五)深入基层 开展综合服务 活动; (六)保护、传承民族民 间优秀传统文化 ; (七)创新乌兰牧骑创作方 式、表演 形式、传播途径; (八)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条 乌兰牧骑编制的核定,应当 综合考虑其服务 范围、 人口规模和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等因素,保证乌兰牧骑 充分履行职能。 乌兰牧骑 在当地文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导 监督 下,可以自主公 开招聘编制内队员 ;对特殊人才可以通过专家 评估和专业 技能考核等方 式择优聘用。 乌兰牧骑 招聘编制外队员的,应当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缴 纳社会保 险费。 第十一条 乌兰牧骑中 熟练使用本地区少数民族语言的队员 3应当达到一定比例。 乌兰牧骑队员应当 爱岗敬业,热心服务基层群众,具备 履 行职能所需要的政治 素质、 专业 知识和声乐、舞蹈、器乐、曲艺等 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乌兰牧骑应当以深入 农村牧区、 边远地区、 基层 单位演出为主, 每年最低演出场次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乌兰牧骑服务能力和 范围确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乌兰牧骑排练演出 所需的场所、设 施设备和 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乌兰牧骑队员 退出 机制。 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 不适宜继续演出的 舞蹈演员,经本人 申请,可以 安置到文化、 教 育、 社区等相关单位,保 留原有职称 待遇。 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 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队员,可以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 办理退养。 第十五条 乌兰牧骑队员职称 评审,应当 考虑其职业属性和 岗位需求,突出考评创新成 果和实绩贡献,具体 办法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4年度培训计划, 每年组织 开展对乌兰牧骑创作、 编导、 表演等专 业人才的分类分级培训。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乌兰牧骑 履行职 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 考核评价制度, 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 为确定补贴或者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 高等院校、职业 院校和科研单位应当 开展乌兰牧骑人 才定向培 养,建立乌兰牧骑培训基 地,开展乌 兰牧骑 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 动 乌兰牧骑 品牌建设,建立优秀 团队、杰出人才名录和传统经 典作 品保护名录。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地 区乌兰牧骑相关 史料的征集、整理、保护和 研究工作。 乌兰牧骑应当 做好艺术档案以及实 物的收藏、 保护和管理工 作。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利用广播、报刊、网 络、电影电视、 出版等媒体和手段,宣传乌兰牧骑,传 播乌兰牧 骑文艺精 品。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乌兰牧骑 开展对 外文化交流。 5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予以 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业 余乌 兰牧骑,应当弘扬乌兰牧骑精神, 履行乌兰牧骑职能,具体管 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利用乌兰牧骑 名义和影响 力,从事危害国家文化 安全、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其他 违反法律 法规的 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其上级 机关或者 监 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 责任: (一) 侵占、截留、挪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的 ;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乌兰牧骑设 施,侵占乌兰牧骑 场地,或者改 变乌兰牧骑设 施场地功能用途、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 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四)有其他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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