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2019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
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 1 — 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
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
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
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
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
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 、
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
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
(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
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
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
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
— 2 —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监督
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 认养、植树 纪
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
设的公共绿地, 可以依法根据其 意愿命名;捐资、 认养的树
木,可以设置 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 施,并有
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 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 对园林绿化工作做 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 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绿地 系统规划 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会 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 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 明确园林绿化目 标、规划 布局、各类
绿地的 控制原则,按照规定 标准确定绿化用地 面积,合理 布
局城镇公共绿地, 确定各类城镇公共绿地的绿 线。
第九条 编制绿地 系统规划,应当 立足本市实际, 兼顾
— 3 — 近期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 容景观,
因地制宜,合理 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 编制单位进
行编制。报批前,应当 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 布,广泛
听取公众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
立绿地系统规划定 期评估机制,对规划执行 情况进行评估,
为规划调 整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 系统规划, 提出不
同类型绿地的用地 界限,并向社会公 布,接受公众监督。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绿线范围内的 现有绿地, 编
制现状绿线图则,实 施现状绿线管理。
依法确定的绿 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由规划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组织论证,按照规
划修改的法定程 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 扩建建设 项目的绿地 率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其中, 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
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 确定其应当适
用的绿地 率标准:
(一) 医院、疗养院用地绿地 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 新开发建设区、大 专院校、科研 机构和宾馆、饭
— 4 —店、体育 场馆等大型公共建 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
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 小区人均公共绿地 面积不得低于一平
方米;
(三)工 矿区企业用地绿地 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 旧城改造区、城市 商业区的大中 型商业和服务设
施用地绿地 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 铁路、城市道路应当按规
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 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
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 外的,不得低于百
分之三十。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 率纳入规划条件,
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 项目建设, 采用本地乔木 数应当占
该项目乔木 数总量的 百分之八十以上;乔 灌木覆盖率应当占
绿地总 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 覆盖率不得低于百
分之六十。
城市快速路、主 干路的行道树应当 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
米的树木,次 干路、支路的行道树应当 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
米的树木。人行道、自行 车道的绿化 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
九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乔木的 具体名录, 由市园林绿化主
— 5 — 管部门 拟定、公 布。
第十三条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 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
当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审批,并经植物 检疫
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 垂直绿化、 屋顶绿化等多种形 式的
立体绿化, 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 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 施
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 施垂直绿化。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建设应当 与地上地 下各种管 线等市
政公用设 施保持规定的 安全间距。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在核定建设 项目用地位置和 界线时,应当 兼顾管线安全和树
木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 建设 项目的附 属绿地工程应当 与主体工程 同
时规划、设计、 施工。建设 项目竣工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应当 依据规划条件 对建设项目绿地 率进行复核,未达
到复核标准的, 不得核发规划 核实意见书。住建和园林绿化
主管部门 对建设项目绿地实 施情况和绿化 品质开展监管。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 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 施
的立体绿化工程应当 与主体工程 同时规划、设计、 施工。
第十七条 下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项目,应当按照公 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法通过 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 施工单
位:
— 6 —(一)关 系社会公共利 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
项目;
(二)全部 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项目;
(三) 使用国际 组织或者外国政府 贷款、援助资金的绿
化工程建设 项目;
(四) 依法应当实行 招投标管理的其 他园林绿化工程建
设项目。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 施工应当 由符合相关
专业要求的单位 承建。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 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
计规范、 施工规范, 确保质量, 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
其委托单位的监督、 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市建 立园林绿化 企业诚信管理制 度,对在
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 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质量 安全监
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对竣工后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
监督,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 报告》,并将其纳入园林绿化市
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养护费用, 由
同级城市 维护费列 支,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7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地 由其所有 权人负责管理养护。
城镇公共绿地 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区(市)县人民
政府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法通过委 托、承包、采购等方式确定专业养护 企业,承担
具体养护工作。
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绿地, 属于专有部分的,由业主个人
负责管理养护; 属于共有部 分的,按照 下列规定 确定管理养
护责任人 :
(一)实行自主管理的建 筑区划, 由全体业主共 同负责
管理养护;
(二)实行委 托管理的建 筑区划, 由受委托的物业 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依据合同约定, 承担相应维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
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 灌木、花、草等植物 受损
或者毁坏的,应当及 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
实行委 托管理的建 筑区划, 确需更换共有部 分绿地上的
植物品种的,应当 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第二十四条 修剪公共绿地上乔 灌木的,应当执行乔 灌
木修剪技术规范, 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不得毁坏树木。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 期检查树木生 长情况。有下列情
— 8 —
法律法规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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