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标准网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10月17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 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 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1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 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 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 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流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饮用水水源流域水质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 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 ,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 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 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 2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或 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保障应急 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 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饮用水备用水源。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 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 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区域,并 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 的水功能区划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标准, 具体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跨市(州)、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 3 — 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协商 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水行政、自 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林业和草原、 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 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辖区内乡(镇)以下的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 向 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提出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边界设立 明确的地理界标和 明显的警 示标志。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图形标志标准。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 置隔离设施,实行 封闭式管 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 理界标、 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鼓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提 升水源地水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 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 采取相应的 工程措施或者建设水源 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 湿地等生态保护 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 — 4 —第三章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七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 遵守下列规 定: (一)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 严重的建设 项目;改建 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 毒废液; (三) 禁止在水体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 毒污染物的车辆 和容器; (四)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放 射性固体废物; (五)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 垃圾和医疗 垃圾等其他 废弃物; (六)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 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 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 污水; (八) 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 存和转运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 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设 置防护设施; — 5 — (九) 禁止通行 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 辆。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车辆确需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内的,应当在 驶入该区域的二十四 小时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或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报 告,配备防止污染 物散落、溢流、 渗漏的设施设备, 指定专人保障 危险品运输安全; (十) 禁止进行可能 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 矿产勘查 开采等活动; (十一) 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采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 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 植被。 第十八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除遵守本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已 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 令 拆除或者关 闭; (二) 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三) 禁止围水 造田; (四) 禁止使用 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 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 化肥; (五)禁止修建 墓地; (六) 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七) 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和超标准养殖等污染 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6 —(八) 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 采取措施,防止 污染饮用水水体; (九) 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 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 的设施或者 装置,应当设 置独立的污染 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 统及隔离设施。 第十九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除遵守本条例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 的建设 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 项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关 闭; (二) 禁止使用 化肥; (三) 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 禁止与保护水源 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五)禁止在水体 清洗机动车辆; (六) 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 体的活动。 第四章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 遵守下 列规定: — 7 — (一)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 严重的建设 项目;改建 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 禁止利用 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 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 废弃物; (三) 禁止利用 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 油类、放射性物质、有 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四) 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 存和转运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 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设 置防护设施。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 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 量标准 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等作 业中,应当 采取防护措施, 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除遵守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已 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 或者关 闭。 (二) 禁止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生活污水、 油 类输送管道及贮存设施应当 采取防护措施; (三) 禁止使用 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 洗施药器械; (四) 禁止修建 墓地;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09-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09-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09-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09-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1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