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标准网
— 1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湖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 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9年9 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 《会计 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 事 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 《会计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 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 法行为;指导社会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委派制等工作;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履行会计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门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 会计工作和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3 —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负责 项目建设的人民政府委派会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有大中型 企业可实行会计委派。会计委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司、企业对设有会计的下属单位可实行内部会计委派。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单位应当 要求并保障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财政部门应当为会计 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八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信为 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会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 部门反映和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情况,并受法律保护。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加强对 会计人员诚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为用人单位提供会计人员 诚信资料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4 —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   第十条 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 , 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会计 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 报告和其他会计资 料必须 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 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 凭 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 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也必须符合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 簿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提供 虚假的财务会计 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 记账业务应当具备规定 条件;从事代理 记账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代理 记 账机构执业。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会计监督,并 接受依法实施的外 部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 证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授意、指使、强 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 5 —办理会计事项。 第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或其 授权的人员在 签署经济业务处理 意 见时,必须 签署明确意见。对签署意见不明确的经济业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 拒绝办理。 第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的 单位,其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实行单位负责人 与委派人员 联 签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下列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一) 支票、财务 印鉴分开管理; (二) 收据、发 票领取与使用分 开管理; (三) 已办理出纳手续的 原始凭证加盖“现金收(付)讫” 或“银行收(付)讫”等印戳; (四)其他依法应当建立的会计 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资 产占控股 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 回避制 度。回避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 报告需经注册会 计师审计的,必须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出 具的审计 报告必须符合规定的 程序和要求。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 师事务所 出具的审计 报告进行质量抽查。— 6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有权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照职权及时 调查处理,并依法 保护举报人不受 打击报复。有关部门不履行 调查处理职责,或者 不依法保护 举报人的, 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对 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实 施重点监督检查,并有权 将检查情况 予以公布。 对违反《会计法》的重大经济案 件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监督检 查工作的组织 协调。有关监督检查部门 已作出的检查结 论能够满 足其他监督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部门应当加 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 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授意、指使、强 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 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 簿,编制虚假财务 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 存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 报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 犯罪的,可处5千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 7 —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 3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 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单位负责人或其 授权人员 签署经济业务处理 意见不明 确,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单位任用不守诚信的会计人员作为本单位主管会计人 员的; (三)对依法委派的会计 无正当理由 拒绝的; (四) 非法从事代理 记账业务的。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计监督管理中,违 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对其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他人 损害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19-09-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19-09-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19-09-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19-09-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1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