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章 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
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
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 把节
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 市场调节、 科技推动、 社会参与的原
则。
第四条 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
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工业、 建筑、 交通运输、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节能
中长期专项规划、 年度节能计划分别编制本领域的节能专项规划、
年度节能计划。
第五条 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节能目标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
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 本市应当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 2 — 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企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能
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
落后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 加工、 转换、 输送、 储存和供应 ,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第七条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 范和推广,
促进节能科学技术进步和成 果转化。
鼓励、 支持开发和利用 太阳能、风能、 生 物质能等新能源、 可
再生能源。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
展形式多样的节能 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 知识,增强全民节
能意识,提倡节约型消费 方式,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 知识宣传教育,开展节能
实践活动。
广播、电视、 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 宣传节能法律法规
和政策, 刊播节能公 益广告,发 挥舆论监督作用, 营造节能的社
会氛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应当 依法履行节能 义务,有 权举报
浪费能源、 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公开节
能相关 信息,及时答复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为公 众参与和
— 3 — 监督提供便利。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节能工作
的领导,研究解 决节能工作重大 问题,部署、 协调、 监督、检查、
推动节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 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 做好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以下称节能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 监督管理工
作,对节能工作进行 统筹协调、 综合指导。
工业、 建筑、 交通运输、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按照各 自职
责负责相关领域节能 监督管理工作,并 接受同级节能 主管部门的
指导。
农业农村、教育、 科技、 财政、 生态环境、 市场 监管、统计、税务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对能
源生产、 经 营、 使用单位和其 他相关单位 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 强制
性节能标 准等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并提
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
— 4 — 履行节能 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 象收取费用或者 变
相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国
际国内 先进节能标 准的研究, 借鉴国际国内 先进节能标 准,及时
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 地方节能标 准,建立健全 地方节能标 准体
系。
鼓励、 支持社会 团体、 企业制定 严于国家标准、 行业标 准的团
体节能标 准、企业节能标 准。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 准的项目,建设单位 不得开
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 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 政府 投资项目 不符合
强制性节能标 准的,依法负责项目 审批的机关 不得批准建设。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 审查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对项目 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 准进行评 估,投资主管部门应
当对评 估文件进行节能 审查。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由市、 区
县(自治县) 投资主管部门 按照项目管理 权限和项目年 综合能源
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公布的淘汰用
能产品、设 备和生产工 艺目录及实施 方案要求,根据 各自职责制
定年度淘汰计划, 监督用能单位 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淘汰 。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统计部门应当会 同
— 5 — 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 统计制度,完善能源 统计指标体系,
改进和规 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 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市人民政府 统计部门会 同市节能 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 布
区县(自治县)以及 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 等信息。
第十七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节能工作
协作机制,实行节能 统计、税收优惠、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提高
节能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培育和规范节
能服务市场,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 咨询、 设计、 评 估、检测、
审计、认证等服务, 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 正、客观地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
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 强行业自律管理,在行业节能规
划、 节能标 准的制定和实施、 节能技术推 广、 能源消费 统计、 节能
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条 用能单位 按照合理用能原则,加 强节能管理,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实 现合理用能。
用能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 6 — (一)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
(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 取得成绩的集体、
个人给予奖励;
(三)定期开展节能 教育和岗位节能 培训;
(四)加 强能源计 量管理, 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 依法检定
合格的能源计 量器具;
(五)建立能源消费 统计和能源利用 状况分析制度,对 各类
能源消费实行分 类计量和统计,确保能源消费 统计数据真实、完
整;
(六) 执行节能相关的 强制性国家标准;
(七)接受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节能 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鼓励工业企业 采用高效、 节能设 备和技术,开展
节能技术改 造,建设能源管 控中心系统,提高能源 综合利用率。
电力、钢铁、 有色 金属、 建材、化工等主要耗能行业应当推行
能耗在 线监测,执行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 额标准,开展单
位产品(工作 量)能源消耗核 算,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实行
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工业园区、产业基 地等在编制发展规划 时,应当 按照能源高
效循环利用的生产 模式,制定能源利用规划或者整体节能 方案。
鼓励园区和企业 采用热电冷联产、 能源 梯级利用、 分 布式能源等技
— 7 — 术。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 程的建设、 设计、 施工和 监理单位应当加
强节能管理,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 强制性标准。
鼓励发展绿色建筑,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推动可 再生能
源建筑应用,发展 装配式建筑。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加 强规
划统筹,推进节能型 综合交通设施建设, 优化综合交通 集疏运结
构体系,推进 多式联运。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 优化城市道
路网络建设,加 强区域内交通及对 外交通的有效 衔接,完善 智能
化交通管理系 统,提高 道路通行能力和运输效率。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的 投入,
完善公共交通 网络结构,降低公共交通运行成本,引导市民 选乘
公共交通工 具出行,减少交通能源消耗。
鼓励开发、 生产、 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工 具;鼓励新能源
在城市公交、环 卫特种车辆等方面的应用和推 广。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 厉行节约, 杜绝浪费,带头使用
节能产品、设 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
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应当加 强用能系 统管理,在能源消耗定 额范围内使
— 8 —
法律法规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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