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修订 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章 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节 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1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
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
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保
护、利用、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
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
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
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
政区域。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
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
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
2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
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
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
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
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省
级有关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 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有关 专项规
划;
(四)调 研秦岭生态环境 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政策的建议;
(五)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 信息系统,发
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 信息;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 专项
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职责。
3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 由省长担任,其 机构
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 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
会,确定办事 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发展改 革、科技、民族宗
教、公安、民政、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
建设、交通 运输、水利、农业农村、 商务、文化旅游、 应
急管理、市 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
主管部门, 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 园,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 园,水产种质资
源保护区、 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 点)、野生动物重要
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 园、国有 林场、文物
保护单位等的管理 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
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
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
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
4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 系统监测、维护、修
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 金,用于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 础设施建设, 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
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 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
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 地区给予生态保护 补偿,指导和推进生态环
境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 地区、流域下游与 上游之间建立 横
向补偿关系。
第九条 建立多 元化环境保护 投融资机制,支持绿色
金融发展, 吸引国(境)内 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 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
第十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科 技、林业、农业农
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测绘、气象等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 研究和技术
推广,促进科 技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媒体等
以及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文化旅游、 教育等有关部门和
单位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
5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 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公民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 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
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对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应当组织发展改
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 财政、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
化旅游、 应急管理、市 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
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国土空间规划要
求,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
案。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
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 点区域、主要任务、 治
理措施等内 容,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 核心保护区、重 点保
护区和一 般保护区范围, 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
保护示意图,并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可以根据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 需要,按照规定 程序予以修订 或者对规划分区保
6护范围作 出调整。
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
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绘制本行政区域内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 图,经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
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需要,可以严 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 标准具体划定保护
范围, 并在保护范围 外围划定一定的建设 控制地带。县
(市、区) 依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 求,结合实际,制定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 案,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 详图,经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
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
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上一级人民
政府备案。
编制、修订 或者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
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 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标志、
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设置核心保护区、重 点保护
区和一 般保护区的保护 标志、标牌、界桩。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 由省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十四条 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 应当遵循先规
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
7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 不符合规划要 求的建设 项
目不得办理相关 手续。
涉及秦岭的 各类区域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 求。下列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组织编制, 并依法进行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审查,报省人
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一) 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二)水资源保护利用 专项规划、水土保持 专项规
划;
(三) 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 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
物多样性保护 专项规划;
(四)矿产资源开发 专项规划;
(五)旅游 专项规划;
(六)其 他需要编制的 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编
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 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保护、利
用、开发等 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利 益的,应
当依法通过 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 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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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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