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01年7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
区节约能源条例》 2009年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
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办法》 根据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
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等5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章 新能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
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
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协
调、监督和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节能
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科技、财政、农 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市场监督管理 、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
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2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节能统计、节能标准等专业基础数据
库,对生产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定期发布
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自治区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
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和主要用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
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于
强制性国家节能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经自治区人
民政府审定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对尚未制定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治区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 原则,组织制定地方
标准。
第九条 自治区实行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制
度。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
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批复文件中应
当包括对节能 分析篇(章)的批 复。
3第十条 能源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在能源生产、经 营、运
输、储存等过程中节约能源、 降低能耗, 杜绝浪费。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计 划,落实节
能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用能行为 :
(一)新建、 扩建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项目;
(二)将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
(三)生产、进 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
能产品和设 备;
(四)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用能设 备和生产工 艺;
(五)其 他用能过高,严 重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能源资源 优化开发
利用和合理 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 构调整,优化用能
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开发、生产、使用 清洁能源和 低
耗能、 低污染的节能环保 型设备,把降低能耗作为技术改 造的
重点,优先安排资金,推动 企业节能技术改 造。
第十四条 冶金行业应当实施高 炉、焦炉、转炉煤气和有
害固体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化工、 冶金、建材和纺织等行业
4应当开发使用 余热利用、 冷凝水回收和锅炉压差发电等能源 循
环利用技术。
第十五条 新建工业 园区、产业基地应当实行能源高效 循
环利用的生产 模式;编制园区、基地规 划时,应当同 时制定能源
利用规 划和节能方 案。
改建、 扩建具备集中供汽(气)、供 热条件的工业 园区、
产业基地 时,应当制定 集中供汽(气)、供 热的规划和实施方
案。
第十六条 鼓励更新、替代低效锅炉、窑炉,改造主辅机
不匹配、自动化 程度和系统效率 低的现有锅炉,采用新型干法
水泥窑、节能 型隧道窑等节能 型工业窑炉。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
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国家尚未制定建 筑节能标准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区建 筑节能发展 水平,组织制定地方建
筑节能标准及其 配套的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 编制城市规 划时,建筑物的布局、
形状、朝向、通 风和绿化等,应当 符合建筑节能的要 求。鼓励
在新建建 筑中采用新型墙体和其他新型建筑材料,安装使用太
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系统。
5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节能 等行政主管部门,对 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
构形式、用能 系统、能源消耗指标、 寿命周期等情况进行调查
统计和 分析评价,制定 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 热能供应的 商品
化。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
控装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 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 筑节
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 验,并在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
节能落实情况的内容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不得
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的 投
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鼓励、引导公民 选乘公共交通工 具出
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节能技术
改造、节能产品推 广应用的资 金投入。推广普及农村 沼气、大
中型沼气工程、沼气发电,生物质(稻壳、秸秆、枝桠)气
化、固化、液化等技术 ;推广保护性 耕作、标准化作业等节能
6降耗的农业技术。
鼓励农村住 宅和公共设施 采用节能建 材、太阳能利用技
术,推 广使用日 光节能温室、太阳能保温畜禽舍、节能 锅炉、
省柴灶、节能 炕和节能 炉等节能技术。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 构应当建立、 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
理制度和用能 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 系统和设 备运行调节、
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 低成本、 无成本节能措施。
公共机 构实施节能改 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 投资收益分
析,明确节能目标,并在节能改 造后采用计量方 式对节能指标
进行考核和 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 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 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并接受其
审查。
第二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节能计 划,建立
内部能源审计制度,对能源生产、 转换和消费进行检查监督,
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完成节能目标。
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 岗位,指定
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备案。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十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 重点用能单位,
应当有专门负责用能管理的机 构,并报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
7门及有关部门 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能源管理 岗位人
员培训制度,对能源计量、统计、审计和主要用能设 备操作人
员进行节能 培训。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 企业设备折旧资金中提
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节能技术改 造。
第三十条 自治区 重点用能单位,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无正当理 由,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 ;
(二)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 错误的;
(三)能源利用效率 低于同行业平 均水平的;
(四)节能管理制度 不健全、节能措施 不落实、能源利用
效率低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新能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引导和
鼓励开发利用 太阳能、风能、生 物质能和其 他可再生能源等新
能源,推 广和应用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加强新能源开发利用的
宣传、推广和科技 知识普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和鼓励新能源科
研和实验活动。对民 营企业和个人从事新能源科 研、实验项目
8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9-09-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1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