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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 (2019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柑橘黄龙病,保障柑橘产业安 全,促进柑橘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柑橘黄龙病的监测与预报、 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柑橘黄龙病,是指由柑橘黄龙病韧皮部杆菌引 起,以携带柑橘黄龙病病原菌的柑橘种苗为传播途径,以柑橘 木虱等为传播媒介,危害柑橘类植物的国家检疫性病害。 本规定所称柑橘黄龙病病株,是指感染柑橘黄龙病病原菌 并显示典型、非典型症状或者处于潜伏期尚未显示症状的柑橘植 株。 第三条 柑橘黄龙病防控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 1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绿色防控、联防联控的原则,实行谁生 产经营、谁防控的责任制度,推行种植无病种苗、防治柑橘木虱 等媒介、清除染病病株的防控措施。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控工作经费 纳入本级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柑橘黄龙病 防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做好柑橘黄龙病防控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柑橘黄龙 病防控有关技术工作。 柑橘产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宣传、动员、组织、 信息报送、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柑橘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柑橘黄龙病防控宣传、动员 等工作,发现本村(社区)有疑似柑橘黄龙病时 立即报告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第六条 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 繁育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做好种植、 繁育范围内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工作,并对 各级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柑橘黄龙病防控工 作予以配合。 第七条 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 柑橘产业发展规划,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种植结构、 品种结 构和产业布局围绕市场需求、病虫害防控要求调整和优化,推广 标准化种植技术,提高柑橘产业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柑橘黄龙病防控示 范基地建设,示 范推广以联防联控、绿色防控、 虫情监测、种植无病种苗、科 学精 准用药、常态化清除病株、网室或者大棚培育大苗补种等措施为 主的综合防控技术。 第九条 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宣传 教育活动,普及科学防控柑橘黄龙 病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柑橘黄龙病防控 意识。 柑橘产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 每年柑橘冬季清园、春梢萌芽前、春梢、 夏梢、秋梢、冬梢萌发等关键期集中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宣传 教 育。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3应当制定政策措施,以资金补助、物资扶持、技术援助、购买服 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柑橘行业协会、农民 专业合作社、农业企 业等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信息、 培训、技术推广、专业化防治等 社会化服务,并优先鼓励和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 技术。 鼓励和支持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 繁育者等生产经营者依 法成立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 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 府应当逐步建立柑橘黄龙病防控政 策性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 保险机构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相关保 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柑橘 种植者和柑橘种苗 繁育者参加保险。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 开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 调查,及时按照有关规 定报告柑橘黄龙病监测信息; 依据监测、调查结果,及时按照有 关规定发布病虫害预报。 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柑橘木 虱等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监测、 调查,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场所 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并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4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柑橘黄龙病时,应当 立即向柑橘 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报告;柑橘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受理、处理有关柑橘黄龙病的报 告,对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适 当奖励。 第十三条 柑橘产区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 需要 对显示典型症状的柑橘黄龙病进行 鉴定的,应当组织专职植物 检疫员进行鉴定;需要对显示非典型症状或者处于潜伏期尚未 显示症状的柑橘黄龙病进行检测的,应当组织 专职植物检疫员 抽样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 同级财政承担。 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 繁育者需要进行柑橘黄龙病检测的 , 可以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委 托人承担。 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检测机构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 行鉴定、检测。检测机构 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 繁育者对县级以上植物保护 (植物检疫)机构的 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提出 检测申请。检测结论为最终结论。检测结论与鉴定结论一致的, 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检测结论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检测 费用由财政承担。 5 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 繁育者对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植物 检疫)机构抽样检测的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 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提 出复检申请。重新检测时,检测机构与 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 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 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无检疫 性有害生物的柑橘种苗 繁育基地规划,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 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组织实施,可以对无病柑橘种苗 繁育者和种 植无病柑橘种苗者 给予适当补助,引导种植无病柑橘种苗。 柑橘种苗繁育者应当依法办理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在网 室或者大棚等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按照有关种 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繁育活动,生产无病种苗。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销售自繁自用的 剩余柑橘种苗,应当依法办理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 民个人自繁自用的柑橘种苗有 剩余,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且数量不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的年度用种量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第十六条 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 6构应当按照柑橘种苗产地检疫规 程开展柑橘种苗产地检疫。 销售(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调运的柑橘种苗应当具 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柑橘种苗,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 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时,应当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十七条 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柑橘木虱等媒介发生 情况,在柑橘冬季清园、春梢萌芽前、 春梢、夏梢、秋梢、冬梢萌发等关键期,在同一区域、统一时间, 组织统一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有 效压低虫口密度。 柑橘种植者应当及时对种植 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 防治。 在柑橘种植区域 周边一千五百米范围内,黄皮、九里香等柑 橘木虱等媒介寄主植物种植者应当及时对种植 范围内的柑橘木 虱等媒介开展防治。 在国有荒地、荒山、公共地带等生长的无主柑橘,其柑橘木 虱等媒介防治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种植、繁育范围内发生柑橘黄龙病的,柑橘种植者 和柑橘种苗繁育者应当及时按照有关技术规 程,在防治柑橘木 虱等媒介后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 经过柑橘产区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检测机 构鉴定、检测确认为柑橘黄龙病病株的,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 7繁育者应当在收到最终结论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有关技术规 程, 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 后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 对及时自行按照有关技术规 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 后 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的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 繁育者,县级人 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在国有荒地、荒山、公共地带等生长的无主柑橘,其柑橘黄 龙病病株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 程 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 后清除。 第十九条 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开展柑橘黄龙病的联防联控工作。 对跨省区、跨各设区的市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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