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2003年1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承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
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提高办理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的工
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2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 代表团
或者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期间,书面向大会提出的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经大会主席
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
间对本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工作, 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
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
权利,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
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各级国家机关和
组织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 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认真研究办
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自治区人大常委
会代表工作机构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
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保障。
代表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
工作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六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提出、3交办、办理和答复过程中,代表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联系,通过
走访、 接待群众,参加视察、 专题调研、 执法检查、 代表小组活
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等方式 ,
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听取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意见
和要求,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第八条 代表围绕自治区工作大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自治区人大
及其常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 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
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事由明确,内容详实,
一事一议。 不同的事项和问题,应当分成若干建议、 批评和意见
提出。
代表不得利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干涉 具体司法案件或
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小团 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
(一)对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
报告的修改意见;4(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 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的或者代 转人民群众的 申诉、控告和检举
类来信的;
(四)涉及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 具体
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 ,
可以由代表联 名提出, 也可以由代表团提出。联 名提出的, 领
衔代表应当 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联 名的代表 充分酝酿讨论,使联
名的代表了解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真实表 达代表的意愿。
代表团提出的,应当经代表团全 体代表的过 半数同意,由代表
团负责人 签署。
第十二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 统一的
专用纸,逐项填写并签名,字迹清晰。
提交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同 时提交与 纸质内容一
致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 、
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 受理。 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 批评
和意见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受理。
第十四条 代表可以书面要求 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5和意见。要求 撤回的,其办理工作自行 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
议、批评和意见,闭会 后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进
行整理和研究,提出 综合分析报告,拟定交办意见,经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主 任会议研究同意 后,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
过程中提出和 转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 任会议研究同意
后,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 按照下列规
定确定 :
(一)代表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
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 门委员
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二)代表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 具体交办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
负责,并 将交办工作的 安排意见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
作机构。
(三)代表对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
议、 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6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代表对其他机关、 组织的工作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
见,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
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 别办理。
会同办理的,交办 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 协办单位;分 别
办理的,应当分 别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 收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
及时研究,对不 属于本单位职责 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
日内,向交办机构 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负责 协调,重 新确定
承办单位。 未经协调同意,承办单位不得自行 退回或者 转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应当向代表及代表原选
举单位通 报。
第十九条 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所提建议、 批评和意
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 受到打击、报复、 要 挟等行为 侵害的,
交办机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承办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的工作制度。 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分管负责人 具体
负责、承办人员专人负责的工作责 任制,规 范办理程 序,确保
办理质量和 效率。7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
表加强 沟通联系,通过走访、 调研、 座谈等方式 充分听取代表意
见,并为代表了解所提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提供 便利。
第二十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 两个以上单位会同
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 协办单位 协商,协办单位应当 积
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自 收到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之日起两个
月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 盖单位公章,
送主办单位 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 时,应当向代表
说明相关 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由两个以上单位分 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应当依 照各自的
职责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 别不同情况, 将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
(一)所提问题 已经解决或者所提意见 已经采纳、部分采
纳的,应当 将解决和 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
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 尽快解决。
(二)所提问题 已经列入 近期工作 计划,自交办 之日起三
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 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
所提问题 已经列入工作规 划的,应当 将解决问题的 路线图和时
间表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 暂时难以解决, 但是具有一定参 考价值,
拟在工作中研究参 考的,应当 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8提问题 因法律和政 策规定或者目 前条件不 具备,确实 无法解决
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 说明原因,做好解 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交
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涉及面 广、 处理 难度大的建议、 批
评和意见,经 交办机构同意, 应当自交办 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
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 该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 每位代表。 对 于内
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可以并案办理, 但应当分别
答复每位代表。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情
况,应当 按照规定格式, 正式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 审核签
发,加 盖单位公章,直接寄送代表,并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和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 ;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
交办的,同 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
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相关设区的市
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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