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19年7月31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促进教育
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校(含全日制小学、初
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规
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
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重点保障的原则,保证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和当
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
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将其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
惠的政策,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
资金,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征收、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
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
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林业、水行
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地
震、电力、人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
— 2 —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
向社会公示后,报市、县(市、区)规划委员会审议,由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等
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
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修订中小
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布局专项规划。因公共利益
需要和评估结果 确需变更和修订的,市、县(市、区)教育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听取公众和专家 意见,
并将变更和修订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 以及图纸等向社
会公示,按照原审批 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 综合考
虑常住人口、学 龄人口变化 趋势、交通、环境、 新型城镇化发展
和国家、本省办学 标准等因 素。
— 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
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健康、统 计等部门科学 测算本行政
区域内的入学、入园人 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
项规划的依据。
在布局专项规划中 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
按照不 低于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的 标准执行,并 且符合下列标
准:
(一)每五 千人口区域内 预留一所九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
设用地 ;
(二)每一 至一点五 万人口区域内 预留一所二十至三十个
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三)每三 至五万人口区域内 预留一所二十六 至四十二个
班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 ;
(四)每 八至十万人口区域内 预留一所三十六 至五十四个
班规模的高中建设用地 ;
(五)各县(市、区)原则 上要设置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
校和一 所公办特殊教育学校 ;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 所在地至少配建一所公办幼儿
园,每个街道办事处 辖区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小学和一 所公办初
中;
— 4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 龄人口变 动情况, 在边
远农村合理设 置小学教学点、 寄宿制学校。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 均用地规划建设的定 额标
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 标准执行。
城市建 成区范围内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面积未达到
标准的,应当 在旧城改造或者新区开发时统筹解决。
第九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
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 控制性详细规划, 书面征求
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的 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选址和规划设 计,应当 充分考
虑校舍地质环境安全 状况等因 素,选择交通便捷、地形开阔、
阳光充足、环境适 宜、地质条件较好、建设 成本较低、远离污
染源的地 段,符合国家和本省对 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
面塌陷以及洪水、台风、火灾、雷击、地震等 灾害的防险避灾
安全要 求。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教育用地 确权、登记和学校 产权登记制度,保证教
育用地不 被挪用。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应当 核定建设用地位 置和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
— 5 —变用途,不得 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因省以上重点工 程、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 确需改变的,由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 调整,并安排不 少于
原校园建设用地有 效面积的土地 予以调整,调整的土地位 置应
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 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并按照原审批
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
育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 意,并依法办理有关 手续。中小学
校、幼儿园需要用地 时,临时用地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自行 拆除
临时建设并 清理场地, 无偿退还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中小学
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 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规划预留的教育用地,用 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
的,应当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与民办学校 举办者签订协议的
形式,保证普 及片区内适 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办义务教育政策
的同等 待遇入学。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 新区开发、旧城改
造、小区 综合开发和产业园区建设,应当根据 周边人口聚集密
度和新建住宅区集聚人口数量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或者
作出扩建、增容的规划。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规划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自然资源
— 6 —主管部门 在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 求县(市、
区)教育主管部门 意见。
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
先安置后征收,按照布局专项规划要 求优先就地、就近安置,
明确新校选址、建设规 模、建设主 体、建设 周期、回迁时间,
并妥善安置学生就近就学后进行征收,保证学校 正常教学 秩
序,安置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征收的建 筑面积。
第十五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 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当 符
合国家规定的间 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 求,遵守下列规
定,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 风、采光、日照和 师生身心健
康:
(一) 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 新建殡仪馆、垃圾填埋
场;
(二) 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 新建看守所、强制 戒毒
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 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 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
场等嘈杂场所;
(四) 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 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营业性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
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 营性场所;
— 7 —(五) 新建长输天然气管道、 输油管道、 架空高压输电
线、高压电缆等不得 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
(六) 新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
园的间 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七)周边室外灯光广告、照 明设备应当 符合有关环境照
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八)不得进行其 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
实施和教学 秩序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口规划应当 满足学生治安
安全、交通安全、 接送便捷和应急 疏散需要,门 前及周围道路
应当施划人行 横道线,设置强制减速带和提示 标志、标线以及
防冲撞设施,并按有关规定合理设 置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
区。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布局专项规
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 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确保
本行政区域内适 龄儿童、少年按照 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 8 —
法律法规 龙岩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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