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宁
夏回族自治区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
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弘扬
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2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的妇女权益保障活动 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
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尊重并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
工作,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妇女在政
治、 经济、 文化 教育、 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
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民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卫生
健康、财政、公安、 司法行政、 市场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 文化 和
旅游、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妇女
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发展规划纳入本 行
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妇女 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 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 法规和政3策;
(二)组织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三)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违法行
为;
(五)其他需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理 的妇女权益保障
工作。
第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 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
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及时反映妇女意见,提出保障妇女权益的 意见和建
议;
(二)协助监督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
实施;
(三)受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投诉、检举和控告,为受
害妇女提 供帮助;
(四)教育、 引导妇女自尊、 自 信、 自立、 自 强,促进妇女
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妇女权益保障的职责。
第八条 工会、 共产主义 青年团、 残疾人联合会等其他有关
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4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维护妇女 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开展妇女权益保障的 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
(三)制 止、 调解、 处理本 辖区内发生的侵害妇女 合法权益
的行为,并 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妇女
组织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妇女权益保障的职责。
第十条 鼓励发展妇女权益保障的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 法
人和其他组织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 供捐赠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成绩显著的组织和 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应当 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组织 对获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妇女
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 何单位、组织
和个人有权 劝阻、 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检举、 控告。 接到
投诉、 检举、 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查处; 不属于本部门职
责的,应当及时 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处。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制定法规、规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公
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 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5和妇女代表的意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 涉及妇女权益的
内部制 度时,应当 听取本单位妇女组织 和妇女代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中的妇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
规定,其中应当有 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妇女。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 成部门、 社会团体、 国
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女性领导成员,并有一
定数量的女性 正职领导。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 视培养、选拔和
任用少数民族女 干部。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有适当 数量的女性领
导成员。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 名额。
第十六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 可以向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
业事业单位 推荐女干部和女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 职工代表所
占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 所占比例相适应。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 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或者女职工
委员,并为其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女职工 比例较高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 适当数量的女性管6理人员。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妇女议事制 度,
畅通妇女权益诉 求通道,为妇女表 达诉求、参与基层民主自治
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 院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任 命符合条件的妇女 担任人民 陪审员。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平等享有 接受文化教育、
享受基本公共文化 服务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 加强学龄前女性儿童学前教育,保证生活困难、残疾、留
守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
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 高等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 学龄前女性儿童接受学前教
育,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支持符
合入学条件的女性 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 高等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 录 取时,除国家明确规定的 特殊
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学生、限制录取比例,
或者对女性学生提高录取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城乡妇女7的需要,组织妇女 接受文化教育、 就业创业指导、 职业教育和技
能培训,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妇女、 失业妇女、农村
留守妇女、 残疾妇女、单 亲母亲等参加指导和教育培训。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妇女提
供就业创业指导、职业教育和 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保障 专项
经费、 购买服务等方 式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 量为妇女及其家庭提 供家庭教育指导和
服务。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五条 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 和社会保障权益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 和保障妇女充分就业创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 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
不适合妇女的 岗位或者工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 别为
由拒绝录用妇女、对妇女提高录用标准。
录用女职工应当依法 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不得要求女
职工提供与劳动(聘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不得在
劳动(聘用)合同中 约定限制或者以其他方 式变相限制女职工
结婚、生育权利的内容。
用人单位存在严重性别歧视或者侵害妇女劳动权利的, 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工会、 妇女联合会等联合 约谈用人单8位主要负责人, 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 供符合劳动安全和
职业卫生要 求的工作场 所,不得安排女职工 从事法律、法规规
定的女性 禁忌劳动作业; 不得因结婚、 怀孕、 生育、 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 福利待遇,单方 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 (聘
用)合同;不得限制、剥夺女职工在 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
职称等方面的平等权益。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 或者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 不得延
长劳动时 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 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
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 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为经
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 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 所为职工提 供零至三周岁婴
幼儿照护 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 担,帮助妇女平 衡工作与家庭
关系。
鼓励用人单位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生育子女的夫妻,在
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 假。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经
济困难的妇女提 供住院分娩救助,逐步实行免费住院分娩。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每年组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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