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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2019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禁毒工作,预防毒品危害,保护公民 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禁毒宣传教育、 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市、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 区政府)对本行 政区域禁毒工作负总责。市、区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社区 戒毒、社区康复、戒毒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等工作,指 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依法开展禁 毒宣传教育。 第四条 市、 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统筹、 组织、 协调、 指导开 展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2(二)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禁毒工作,督促落实禁毒 工作责任并定期开展考核; (三)组织指挥毒品整治重大行动,对毒品问题严重 的地区实行重点整治; (四)建立健全禁毒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禁毒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监督检查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 (七)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定期发布毒情形 势和变化动态; (八)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 工作。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 调,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的 查处、登记、动态管控,毒品原植物禁种,易制毒化学品购 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 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 组织推动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指导和 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 复等工作。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戒 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 医疗服务和吸毒所 致精 神障碍救治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 符合条件的 困难家庭戒毒康复人员 提 供救助服务,指导基 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 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负责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指 导、职业 培训和就业 岗位推荐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督导学 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 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 自工作, 组织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禁毒宣传、 社会 帮扶、志愿服务等 活 动。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 毒工作。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 加强禁毒社会工作 者和志愿者 队伍建设,对其 进行指导、 培训,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禁毒社会工作 者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禁毒工作 信息数据维护、 吸毒人员管理、 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 、 吸毒人员 帮扶救助服务、吸毒人员心理 矫正等工作。4禁毒志愿者依托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在业务主管部 门的指导下 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 者组织、 志愿者组织以 及 其他组织和 个人,参与禁毒社会服务和公 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 力量通过捐赠资金、设立 帮扶项目、创 办服务机构、 提供服务等 方式参与禁毒公 益事业。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社会组织等开展禁毒 科学技术研究和人 才培养。 鼓励运用互联 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 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建立健全禁毒合作机制,开展禁毒 执法、科研、教育等 合作交 流。 第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 领导、禁毒委员会各 成员单位实施、全社会 共同参与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建立禁毒教育基地并 免费向社会开 放,组织开展 多种形式 的禁毒宣传教育, 普及毒品危害 及预防知识。 报刊、杂志、广播、电影电视以及网络、 通信行业等 信息 服务单位应当开展 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 刊登、播放禁毒公 益广告和专题节目,面向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公路、铁路、航空、口岸、码头的行政管理部门 及运营单 位应当 向旅客开展禁毒宣传, 在公共场所显要位置或者公 告栏告知携带物品应当 注意的有关事 项。5娱乐场所和 旅馆、酒吧、洗浴、 互联 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 经营者,应当对场所 从业人员 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并 在经 营场所的 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 , 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教学和 考试内容。 学校应当将禁毒 知识、毒品预防教育作为 校本课程重要 内容,落实教学计划、 师资和课时。小学每学年安 排毒品预 防教育 课不得少于1课时,初中、高中及中专(含职中)、 高等院校不得少于2课时。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 未成年人 进行毒 品预防和 药物滥用危害教育,防 止其吸毒 或者进行其他毒 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 食、注射毒品的,其他 家庭成员应当 自行 或者配合有关部门 进行教育和制 止,帮助其戒 除毒瘾。 第十二条 生产、 经营、 购买、 运输、 储存、使用、进口、出 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及其责任人员, 应当严 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和完 善内部管理 制度, 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 使用。 前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 每季度向公安机关和行业 主管部门 报告本单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 数量和流向,防止流入非法渠道。6第十三条 政府 及其公安、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 加 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禁工作,发 现非法种植 罂粟、 古柯植物、大 麻植物以 及国家规定管制的 可以用于 提炼加工 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没收毒品原植物、种 子。有关部门应当 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 通报查禁情况。 任何单位和 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 即向公安机关 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 寄递实名登记、 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人员禁毒 培训等管理制度。对 运输、 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或者开封验视时,发现夹带疑 似毒品的,应当立 即停止分拣、运输、 投递,并向公安机关 和行业 主管部门 报告,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 道交通工 具、航空器等。 三年内有吸毒行为 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未满三年, 或者长期服用依 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 不得 驾驶机动交通运输工 具,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驾 驶证照。 交通运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客运、货运驾驶人员吸毒 筛 查机制,将吸毒 筛查纳入 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 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检 测结果呈阳性的,应当责 令其7停止驾驶,并向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报告。 第十六条 镇、街应当落实 专门办公场所, 明确社区戒 毒康复工作机构和戒毒 专职工作人员,将吸毒人员纳入 网 格化社会服务管理 体系。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根据吸毒人员 染毒情况、行为特 征、现实表现等,综合评定吸毒人员的 风险等级,实行 分类 分级管控,并 提供必要的心理治 疗、职业 培训以及就学、就 业、就 医援助。 第十七条 戒毒场所应当 坚持科学戒毒,根据戒毒人员 吸食、注射毒品的种 类、成瘾程度和戒 断症状,进行医学戒 治、 心理 矫治、认知矫正、 康复 训练、 社会适应、 延伸跟踪指导。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 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经其 申 请、戒毒 药物维持治 疗机构同 意并报区公安机关 备案,可以 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 疗。 第十八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应当 在吸毒人员 户籍所 在地镇、街 执行。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现居 住地居住六个月以上,有合法 稳定就业 或者住所的, 可以 直接在现居住地执行。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的, 由原执行地镇、街将有关 材料转送至现执行地镇、街,重新 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继续执行剩余期限。 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依 自愿可以选择条 件更完善的定点社区 进行戒毒、康复。 参加生产劳动的,依8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 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 自收到责令社 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执行地镇、街 报到,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 间, 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 擅自离开社区戒毒、社区 康复执行地三次以上 或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 属于严重 违 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协议的, 由公安机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 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第二十条 吸毒成 瘾人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 三十八条第一 款所列情形 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作 出强制隔 离戒毒的决定,并 附证明其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次 数的资 料。 对于吸 食、注射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成 瘾严重,通过社 区戒毒 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区公安机关 可以直接作出强 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三次以上 被强制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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