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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 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 资格认可规定 (2019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建筑及相 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便捷有序提供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 规划纲要》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香港、 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 (以下简称港澳企业)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 港澳专业人士),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横 琴新区范围内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 第三条 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企业应当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筑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造价等工程业2务及其咨询服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企业 , 主要包括建筑师事务所、 测量师事务所、 园境师事务所、 工程 建设顾问公司、施工企业等; (二)已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合法学(协)会登记 的咨询或设计类企业、已在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 咨询或设计类企业,或者已在香港、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 法注册的施工类企业 ; (三)在香港、澳门连续开展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业务 不少于2年,其中施工类企业不少于 5年; (四)咨询或者设计类企业已购买职业责任专业保险的 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含横琴新区。 第四条 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当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业务 (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专业人士,主要包括 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领域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 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香港认可人士等; (二)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 (三)在香港相关注册管理局或澳门政府机构合法注册 的,或者在香港认可人士注册事务委员会注册列入认可人 士名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前款所称的香港认可人士是指香港注册建筑师、土木或3结构工程界别的注册工程师、注册测量师,通过香港政府考 试,有资格代表业主统筹建筑事务的专业人士。 第五条 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内直接提 供服务前,应当向横琴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横琴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按照备案办法提交备案材 料。备案办法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备案申请人向横琴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是在香港、 澳门形成的,应当经香港、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 的公证人公证。 符合备案条件的,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 根据申请人在港澳的注册范围和业绩备注其业务范围,备 案名录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未经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 业人士,不得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 第六条 备案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已备 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备案时提交的信息资料发 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日内通 知横琴建设主 管部门。 逾期未通 知的,原备案自 动失效。 第七条 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 供服务。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办理 相关许可 手续。 第八条 港澳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应4当加入已在横琴新区备案的港澳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 内地企业。 已备案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 务。港澳专业人士提供 需要加盖内地执业 印章的专业服务时 , 有关图纸及文件,应当由港澳专业人士 签字并加盖其所 加 入企业的公司 印章。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 可,并办理相关许可 手续。 第九条 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直接为建设 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应当符合内地 技术标准和规范,并 遵 守除行业 准入、 资质管理以外的内地法律、 法规、 规 章相关规 定。 没有明确的国家、行业及地 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港澳 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根据香港和澳门 现行的技术标准 规范、施工工 艺或者最优工程实 践提出技术方案,经横琴建 设主管部门 组织评审通过后,可以在建设 项目中采用。 第十条 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内地法律 法规、规 章规定及 标准规范要 求,对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 澳专业人士的从业 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未经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港澳企 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或者已 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 超过备注的业务范围直接 提供服务的,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认可,5并按照内地未取得资质证 书承揽工程和未取得资格证 书擅 自执业或者 超越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予以 处罚。 第十二条 港澳企业的从业 活动违反内地法律、 法规、 规 章规定, 依法应当 被处以降低资质等 级处罚的,横琴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 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一年内不 再受理该 企业的备案申请; 依法应当 被处以吊销资质证 书处罚的, 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三年内不 再受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 活动违反内地法律、 法规、 规 章规定 依法应当 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 书处罚的,横琴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 撤销该人员的备案,并在 五年内不 再受理该人员 的备案申请;造成 重大安全 事故的,终身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应当 将港澳企业和港澳专 业人士的从业 情况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公 示,并知会 香港发展局、 澳门土地 工务 运输局和相关行业学(协)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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