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
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 >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
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 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防治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以
及对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2第三条 石油勘探开发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实行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第四条 石油勘探开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的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实
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 水利、 林
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
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石油勘探开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石
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纳入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支持石油
勘探开发单位采取有利于污染防治的措施。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总
体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方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制,采用先进的勘探开发技术,实行清洁作业,防止石油勘探
开发活动对环境和生态的污染、破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石油勘探开发区域生态
环境,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石油勘探开发行为进行检
举和控告。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生态环境3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第八条 石油勘探开发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勘探开发作业前,应当向所在
地市、县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
施,防止和减轻物理探测作业产生的噪声和震动污染。 在城市市
区范围内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
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自然保护
区、重要养殖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 因生产工 艺要求或者
物理勘探等 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提出申请,
经同意方可作业, 并公告附近单位和 居民。 上 述部门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一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作业产生的 废水进行 回
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达标后方可 回注,防止污染地 下水质。
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水不得回注和外排。4禁止利用 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 逃避监管的方 式排
放废水、废液;禁止利用 无防渗漏措施的 沟渠、坑塘等排放 或者
存贮废水、废液。
第十二条 石油勘探开发应当采用 无毒泥浆作业, 特殊情况
需要使用有 毒化学药剂等危险化学品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
当依照国家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 钻井废弃泥浆进行回收利用或者
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后的 钻井泥浆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应当 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防止
或者减少落地油泥的产生。 对 落地的油 泥应当在 完成试油、 修 井
作业后三日内清 除。
第十四条 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产生的 固体废物应当 回收、处
理。 对 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 准的存
贮场所。存贮的固体废物应当定 期清理,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的 含有毒化学药剂的泥浆、含油岩屑、污油、油 泥或者
清罐浮渣、底泥等污染物,应当按照 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 转移、
贮存和处理。
第十五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作业产生的 天然气、油
田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进行 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不具5备回收利用条件 需要向大气排放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在油气储存、 运输过程中,应当减 少烃类及其他气体排放。
第十六条 石油勘探开发应当防止放 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
使用放 射性物质应当划 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立 警戒线和辐射警
示标志,由专人看守,防止 非作业人员进入, 并对施工的全过
程进行放 射性检测。
第十七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 加强输油管 线和储油设备
的巡查、 检测和维修,采取有 效的防腐措施,防止发生 渗漏、溢
流事故。
运送石油 或者化学药剂的车辆应当采取 封闭措施, 不得随
地排放 残液。
第十八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勘探开发活动中应当保 证饮
用水源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养殖区、盐业
生产区等区域 不受污染和破坏。
第十九条 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对 土地、植被等造成损坏的,
应当及时 整治、修 复,恢复到可利用的 状态。
第二十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 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 发生 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在 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 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6居民,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排除故障,清理 现场污染物,控
制污染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石
油勘探开发治安 秩序,及时 组织公安、 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
查处盗窃原油、破坏石油勘探开发设 备、设施等 违法行为。
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发生污染事故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和督促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排除故障、消除污染,组织做好救
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权限 提出限期治理要求,
并监督实施。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在限 期内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
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 令改正,消 除
污染, 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其
责令改正的部门 或者机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落地油泥未在规定时 间内清除,或者随意排放、 掩埋、
焚烧落地油泥和其它废弃物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7款;
(二)固体废物存放场及泥浆存放池不符合国家规定标 准
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含有毒性化学药剂的泥浆、含油岩屑、污油、油 泥或
者清罐浮渣、底泥等污染物 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 转移、
贮存和处理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原油、 化学药剂等的车辆渗漏、溢流或散落污染
物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产生的 废水、废液未进行回收、 利用 或者无害化处
理,随意排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相关规
定处以罚款。
发生井喷、 管道破裂、气井泄露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 故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
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 款规定, 未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 意夜间开工作业的, 由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 令改正,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产生的8气体污染物 未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违规排放的,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 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 期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 造成环境污染 危害的,有责
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 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对于
赔偿金额,当事人可以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 其它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进
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院起
诉。当事人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
11月30日辽宁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的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同时 废止。
法律法规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9-09-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10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