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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石油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9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0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油工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 弘扬石油 工业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其 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1已认定为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石油工业遗产,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石油工业遗产,是指在克拉玛依石油 工业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 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石油工业遗存。 石油工业遗产包括物质石油工业遗产和非物质石油工业遗 产。物质石油工业遗产包括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和不可移动 的石油工业遗产。 物质石油工业遗产是指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 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 品、档案等;非物质石油工业遗产是指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 度、企业文化等。 第四条 石油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保 护、合理利用、 动态传承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工业遗产保 护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工业遗产保护 实施监督管理。 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 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 为石油工业遗产普查、认定、调整、撤销、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2提供咨询。 第七条 石油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石油工业遗产保护责 任人; 石油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形式将保护责任转移 给管理人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 对石油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修缮、抢 救石油工业遗产给予 必要的经济帮助。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 、 捐赠、投资等方式参与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文物部门组织 编制本辖区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 项规划。 市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 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石油 工业遗产保护专 项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报市自然资源部门 备案。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部门组 织开展石油工业遗产普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 配合普查, 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和资料。 3对普查中 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相关 部门应当 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在城市 更新、企业 搬迁等过程中发 现有价值的石 油工业遗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 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报告。 石油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可以 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申 报石油工业遗产; 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 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推荐石油工业遗产,提 出相关保护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与 文物部门共享报告、申报、 推荐石油工业遗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 申报石油工业遗产 时,石油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 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提供以 下材料: (一)遗产产权 证明或者其他权 属证明; (二) 图片、图纸、档案、 影像资料; (三)其他可以 证明遗产价值的 材料。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石油工业遗产 : (一)在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史 上有标志性意义,具有 稀缺性、唯一性,对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有 重要影响的;   (二)生产技 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 性,反映克拉玛依石油 工业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 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 生重要影响的; (三)具有 丰富的石油工业文化内 涵,与重要历史进程、 4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 载石油精神和城市 记忆的;   (四)建( 构)筑物格局完整或者技 术先进,反映克拉玛 依特定历史 时期的石油工业生产和生活 风貌的;   (五)其他具有良好的保护和利用价值的。 第十五条 下列石油工业遗存, 可以认定为石油工业遗产 : (一)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有关的 油井、炼油装置、 厂房、 仓库、办公楼、住房、文化活动场所等 不可移动的石油 工业遗存; (二)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有关的生产设备、生产和 运输工具、 办公和生活用具、企业档案及石油工业产品 样品等 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存; (三)在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中产生 重大影响的历史人 物或者作 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物的 旧居、相关实物及 事迹资料 等石油工业遗存; (四)生产技 术、工艺知识、 商标、商号、管理制度、企 业文化等非物质形态的石油工业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 场所等石油工业遗存; (五)其他与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发展 密切相关的石油工业 遗存。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普查结 果和报 告、申报、推荐等情况,征求石油工业遗产所有权人 意见后, 组织石油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 评审,提出石油工 5业遗产建议 名录,并征求社会公 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 石油工业遗产 名录需要调整的, 按原认定程 序进行。 第十七条 对列入石油工业遗产 名录的重要的不可移动的石 油工业遗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 于名录公布之日起 三个月内,提 出石油工业遗产保护 单位的建议 名单,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公 布。   对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 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 模、工 业风貌保存完整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其列为石油工业遗 产保护区,进行整 体保护。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区 确定后,市人 民政府应当及 时公布。 第十八条 石油工业遗产保护 单位或保护区 名单自公布之日 起一年内,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 划定保护 单位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 布, 并及时设立标识、界桩等保护设施。 标识应当载明石油工业遗产保护 单位或者保护区 名称、保 护范围、公 布机关、公 布日期、保护责任人、 举报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应当与石油工业遗产 保护单位、保护区内的保护责任人 签订保护协议,明确相关权 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石油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开展石油工业遗产 安全防卫、防护加固、维护修缮等日常保护工作,建立遗产管 6理档案, 记录石油工业遗产的 收集、日常保护和发展利用等 情 况。 第二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 辖区内石油工 业遗产保护 情况进行巡查、检查、评估,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 行为。 第二十二条 石油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修缮不可移动的石 油工业遗产,应当 符合石油工业遗产保护的要 求;修缮方案应 当提前征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的 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实 施与石油工业遗产保护相关的工程建设、 爆破、钻探、挖掘等 作业,或者开展 旅游、展览等经营活动,应当 符合相关专 项规 划,不 得危害石油工业遗产 安全、破坏其历史 风貌。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 禁止进行与石油工业遗产保护工 作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二十四条 在石油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不 得实施下列 行为: (一)在石油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 上涂写、刻划、攀登 张贴等; (二) 擅自移动、 拆除或者损坏石油工业遗产的 保护标识、 界桩及其保护设施;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染物; (四) 违规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或者腐蚀性等危害石 7油工业遗产 安全的物品; (五) 违规采矿、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或者挖建沟渠 等改变地形地貌; (六)其他有 损于石油工业遗产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转 让、抵押的,或者 管理人发生 变化的,所有权人应当及 时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 门备案。 驻市中央企业将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 无偿划转给政府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 得擅自迁移或者 拆除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 不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 无法实施原 址保护,必 须迁移异 地保护或者 拆除的,保护责任人应当 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的 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可以 采取征集、收购、 开发利用等措施对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 指导保护 责任人做好分类、 登记、修复、保管和 鉴定等工作。 重要的可移动的石油工业遗产,可以 由博物馆、档案 馆等 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博物馆、档案 馆等收藏单位应当采 取措施保 障收藏、陈列展示的石油工业遗产 安全。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可以采取文字、图片、 音像等形式 记录,或者 采取征集、收购、抢救等措施对非物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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