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标准网
ICS 67.100.10 CCS X 16 重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155-2021 有机生牛乳生产技术规程 2021-11-01 发布 2022-02-01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15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重庆天友乳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重庆天友乳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学琼、张海彬、陈一龙、邬清碧、廖家富、郭萍、程光辉、唐道珍、王小花、 卞春梅、彭广东。 I DB50/T 1155—2021 有机生牛乳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有机生牛乳生产中的牛场选址与建场、品种引种、转换期、饲养管理、繁殖、疫病防 治、有害生物防治、废弃物处理、生产档案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产有机生鲜牛乳的奶牛养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T 16568 奶牛场卫生规范 GB/T 19630-2019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GB/T 20014.8-2013 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HJ 568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 NY/T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机生牛乳 organic raw milk 从符合国家有机生产要求的健康奶牛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原奶。产犊后七天的初乳、用 药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应用作有机生鲜牛乳。 3.2 有机生牛乳生产 organic raw milk production 遵照国家标准对有机生产的要求,在奶牛的饲养管理过程中,使用有机饲草料饲喂,并限制限量使 用符合有机生产规定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繁殖技术,并满足动 物自然行为和生活习性的一种生鲜牛乳的生产方式。 1 DB50/T 1155—2021 4 选址与建场 4.1 奶牛场环境 奶牛养殖产地环境应符合 HJ 568 的规定,牛粪便贮存处理设施和养殖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 GB/T 19630-2019 对环境影响的要求,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 GB 15618 的规定。 4.2 场址选择 4.2.1 应建在地势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良好的地方。 4.2.2 应建在有利于隔离、封锁等疫病防控的地方。 4.2.3 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 3km 以上。 4.2.4 牛场周围 5km 内不应有大型化工厂、矿场、医院、屠宰场和其他畜牧场,同时也不应建在饮用 水源或食品厂上游。 4.3 牛场布局与设施 4.3.1 奶牛场布局与设施应符合 GB/T 16568 的规定。 4.3.2 牛场应分设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废弃物处理区。场内设净道和污道,净道和污 道分开。根据当地地势和风向,生产场地应以从净区向污染区不可逆走向的要求进行布局。废弃物处理 设施应设在牛场生产区的下风处。 4.3.3 牛场周围应建立隔离带,并设围墙或防疫沟。 4.4 牛舍建筑设施 4.4.1 牛舍室内面积和室外面积应符合 GB/T 19630-2019 的要求,确保足够的活动空间。 4.4.2 牛舍建筑设施应符合 GB/T 20014.8-2013 对牛舍和设施的要求,但牛舍的室内面积和室外面积 应当符合 4.4.1 的要求。 4.4.3 牛舍基础应稳定、坚固,防止地基下沉、塌陷和建筑物发生裂缝倾斜。墙壁应坚固结实、抗震、 防水、防火,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隔热性能。 4.4.4 牛舍建设不应使用对人或奶牛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4.4.5 牛舍地面和墙体应选用适宜材料,要致密坚实、不打滑、有弹性、便于清洗消毒。 5 品种引入 5.1 应根据重庆的地理气候特点选择引入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 5.2 必须依据《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引进 健康的奶牛、种公牛,同时,调入调出机构必须有相应资质,引入的牛必须有良种登记记录。 5.3 奶牛、种公牛的运输应符合 GB/T 19630-2019 的要求。引入牛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不应接触其他 偶蹄动物,运输车辆要做彻底清洗消毒,引入后要进行隔离饲养至少 45d,经检疫检测并确定为健康后, 方可并入牛场进行饲养。 5.4 宜引入有机饲养的奶牛。当不能得到有机饲养的奶牛时,可引入符合以下条件常规饲养的奶牛, 并经过有机转换期,方可并入有机牛场进行饲养。 —— 引入不超过 4 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以全乳喂养的犊牛。 —— 引入超过 4 周龄常规奶牛,但是不应超过成年有机奶牛总量的 10%。 ——在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或牛场规模大幅度扩大以及牛场发展新的品种时, 经认证机构许可,引入超过 4 周龄常规奶牛的数量可为成年有机奶牛总量的 40%。 2 DB50/T 1155—2021 5.5 6 可引入常规种公牛,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生产方式进行饲养。 转换期 奶牛转换期应符合GB/T 19630-2019的要求。 7 饲养管理 7.1 饲养条件 7.1.1 7.1.2 7.1.3 7.2 奶牛的饲养条件应当符合 GB/T 19630-2019 的要求。 舍内温度、湿度、气流、风速和光照应满足奶牛不同饲养阶段的生理需求。 应配备自动化、智能化环境控制系统。 饲喂管理 7.2.1 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应符合 GB/T 19630-2019 的要求。 7.2.2 饲喂前饲草应铡短,扬弃泥土,清除异物,防止污染;块根、块茎类饲料需清洗、切碎,冬季 防冷冻。 7.2.3 按饲养规范饲喂,不堆槽、不空槽,不喂发霉变质和冰冻饲草饲料。 7.2.4 每天应清洗牛舍槽道、地面、墙壁,除去褥草、污物、粪便。清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粪便及 污物运送到贮粪场。运动场牛粪派专人每天清扫,集中到贮粪场。 7.2.5 应按奶牛生长发育阶段和成年母牛泌乳期、泌乳量等分群饲养。 7.3 饮水管理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实行自由饮水。冬季应饮温水。 7.4 饲养人员管理 饲养人员的健康卫生应符合 GB /T 16568 的规定。饲养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 从事饲养工作,场内兽医、配种人员等生产技术人员不得对外从事相关工作。 7.5 平行生产管理 奶牛场内同时有有机奶牛和非有机奶牛养殖的,应满足GB/T 19630-2019的要求。 8 挤奶管理 8.1 挤奶设施及生牛乳贮存设施应在挤奶前后清洗、消毒,并建立清洗、消毒记录。挤奶设备应定期 检查、维护和保养。 8.2 挤奶前,应检查奶牛是否患病。对病牛尤其是患乳房炎的奶牛、正在进行疾病治疗的奶牛、使用 兽药未达到 10.4.5 和 10.4.6 规定的奶牛,不得上机挤奶。挤奶前用温水清洗乳房和乳头,并用一次性 纸巾擦干。 8.3 挤奶后用消毒液喷淋乳头消毒。乳头药浴消毒药应符合 GB/T 19630-2019 的规定。 8.4 奶牛产犊7d内的初乳不应出场加工使用,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8.5 挤奶完成后,生鲜牛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0℃~4℃ 之间。超过2h未冷藏的,不得作为合格产品使用。 3 DB50/T 1155—2021 9 繁殖 9.1 9.2 10 应建立奶牛的繁殖档案,包括发情、配种、妊检、流产、产犊和产后监护等记录。 应符合 GB/T 19630-2019 的规定。 疫病防治 10.1 卫生消毒 10.1.1 消毒剂 应选择对人体、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和不会在牛体内产 生有害积累、不对牛奶生产造成污染的消毒剂。消毒剂应符合GB/T 19630-2019的规定。 10.1.2 奶牛场各生产环节的消毒方法应符合NY/T3075的规定。 10.1.3 消毒范围 应对养殖场的环境、牛舍、用具、外来人员、生产环节(挤奶、助产、配种、注射 治疗及任何对有机奶牛进行接触)的器具和人员等进行消毒。消毒处理时,应将奶牛迁出处理区。 10.2 免疫 奶牛场的免疫应符合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的相关规定,无疫区对牛的牛布鲁氏菌病、牛结 核病等规定动物疫病实行禁止免疫。使用疫苗预防接种,应符合 GB/T 19630-2019 的规定。 10.3 健康检查及疫病监测 10.3.1 依据《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技术要求,必须定期对牛群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10.3.2 奶牛场应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的疫病至少应包括口蹄疫、蓝舌病、炭疽、牛白血病、 牛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同时需要注意检测已扑灭的疫病和外来疫病的传入,如牛瘟、牛传染性胸膜 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等。对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奶牛、种公牛,必须严格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对检疫结果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理。 10.4 疾病治疗 10.4.1 可选用符合有关要求的植物源制剂、微量元素、微生物制剂,采用中兽医、针灸、顺势治疗等 方法治疗。 10.4.2 不应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处于潜伏期或未发病奶牛进行预防用药。 10.4.3 不应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他生长促进剂促进奶牛的生长和生产,但激素可 在兽医监督下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10.4.5 当采取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奶牛疾病或伤痛时,可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奶牛使用常规兽 药,但每头牛每年最多可接受 3 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如超过允许疗程则应再经过规 定的转换期。 10.4.6 对于接受过抗生素、激素、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的奶牛,应逐个标记,经过该药物休药期的 2 倍时间(如果 2 倍休药期不足 48 小时,则应达到 48 小时)之后,这些奶牛所产的牛奶才可以作为有机 产品出售。 10.5 非治疗性手术 对奶牛进行非治疗性手术应符合GB/T 19630-2019的要求。 4 DB50/T 1155—2021 10.6 疫情处置 奶牛场内发生动物

pdf文档 DB50-T 1155-2021 有机生牛乳生产技术规程 重庆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50-T 1155-2021 有机生牛乳生产技术规程 重庆市 第 1 页 DB50-T 1155-2021 有机生牛乳生产技术规程 重庆市 第 2 页 DB50-T 1155-2021 有机生牛乳生产技术规程 重庆市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09 08:05:0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