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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 CCS Z 0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2028—2021 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范 2021-12-24 发布 2021-12-27 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2/T 2028—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局、泰州市农业农村局、泰州市标准化 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毛进、王勇、鲁锋、王圣华、王永明、顾飞、孙少文、武冰、吴薇、陈蓝生、 郭健、李海鹏、张婧娴、王友成。 I DB3212/T 2028—2021 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泰州市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建设范围、建设内容、监督 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泰州市农村人居环境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1 部分:总则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人居环境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农村居民工作劳动、生活居住、休息游乐和社会交往的空间场所。 4 基本要求 4.1 应根据地理、民俗、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安排建设任务和建设时序,采用 适合本村实际的工作路径和技术模式。 4.2 统筹兼顾农村田园风貌保护和环境整治,注重乡土味道,强化地域文化元素符号,综合提升田水 路林村风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 4.3 尊重村民意愿,根据村民需求合理确定人居环境建设优先顺序和标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强化 村民环境卫生意识,提升村民参与人居环境建设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 4.4 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投融资模式和运行管护方式,推进投 融资体制机制和建设管护机制创新,保各类设施建成并长期稳定运行。 5 建设范围 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应坚持“六位一体”综合管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农村河道; ——道路交通; ——绿化亮化; ——环境保洁; ——公共设施; ——公共空间。 1 DB3212/T 2028—2021 6 建设内容 6.1 6.1.1 农村河道 生态环境维护 6.1.1.1 河道及河塘沟渠洁净,水面无漂浮物、杂草、垃圾等,水系畅通。 6.1.1.2 宜采用生态护坡,种植本土品种的绿化植被,应定期维护岸坡绿化植物,以及具有水体净化 功能的水面植物浮床和沉水、挺水、浮水植物。对缺损、枯萎的植物应适时补种、修剪、更新等,并应 根据病虫害情况开展有效防治。 6.1.1.3 宜通过种植适宜的水生植物、放养水生动物等方式,增强水体生态修复能力,改善生态环境。 6.1.1.4 应保持河道生态环境与周边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 6.1.1.5 农村生活污水不应直接排入河道、沟渠坑塘,应通过集中式或户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排放。 6.1.2 河道保洁 6.1.2.1 应清理河道管护范围内,特别是河中、河坎、河岸边、桥洞、河埠头等处的废弃漂浮物、垃 圾、杂草、畜禽粪便等,日产日清。 6.1.2.2 应及时清除河道管护范围内堆放的杂物。 6.1.2.3 应及时处理河道管护范围内的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 6.1.2.4 应及时清除河道相关设施和构筑物立面的污迹、积尘、蛛网以及乱贴、乱挂物件等。 6.1.3 清淤清障 6.1.3.1 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对河道进行清淤清障,并与河堤建设、滩地保护等相结合。 6.1.3.2 应采用合理的清淤方式和淤泥处置方案,妥善处置淤泥,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减少清 淤土方堆放对农田的占用。 6.1.3.3 发现影响河道引排畅通的障碍物(如违章建筑物或构筑物、挡水围堰、坝埂、高秆作物等), 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6.1.4 河道设施维护 6.1.4.1 应设立河道管护责任牌,明确河道名称、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责任人、监督电话等。 6.1.4.2 对界桩、责任牌、宣传牌、公示牌、安全警示牌等设施应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完好,标 识及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6.1.4.3 河道安全设施、灌溉设施、防汛设施、亲水便民设施等应由专业人员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 用和安全运行。 6.2 道路交通 6.2.1 村内主要干道等级公路比率应大于 90%,路面无破损。 6.2.2 村内主干道路肩无种植,路田、路宅分离率应 100%。 6.2.3 村内主干道硬化率应 100%,次干道宜全面硬化,宅间道路应平整,边沟畅通,破损道路应及时 修复。 6.2.4 道路通村主干道标识明显,道路标识应符合 GB 5768 的要求。 6.2.5 村内主要干道照明应保证夜间出行。 6.2.6 桥梁设施安全美观,应与周围环境整体协调一致,体现地域风格,无宽路窄桥,所有桥梁设置 限载标志、安全设施设置完备,符合 GB 5768.1、GB 5768.2 相关要求。 6.3 绿化亮化 6.3.1 村庄应因地制宜开展村庄绿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25%。 6.3.2 庭院绿化以农户庭院为单位,结合农户意愿,体现地方特色。 6.3.3 路渠绿化结合农田林网建设,对乡村道路、渠道、河流两岸进行绿化。 6.3.4 隙地绿化利用边角地、空闲地等边角空地进行绿化。 6.3.5 宜采用乡土种植和引进品种相结合,做到适地适树,适当栽种果蔬,凸显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 田园风貌。 2 DB3212/T 2028—2021 6.3.6 道路两侧一米以内不宜种植高杆作物,农户自留地可通过篱笆、栅栏进行规范。 6.3.7 主干道和公共场所应安装路灯,路灯光源宜使用节能灯具,满足照明需求并定期维护。次干道 和宅间道可根据需要设置路灯。 6.3.8 路灯设置间距不大于 50 m,规格统一、美观整齐,与周围建筑物风格相协调。 6.4 6.4.1 环境保洁 畜禽养殖 6.4.1.1 农村畜禽养殖应在符合地方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生产。 6.4.1.2 农户自养鸡、鸭、鹅等家禽,宜征得周围邻居同意,搭建棚舍应整齐有序,与周边环境相适 宜,做到村庄、庭院无臭味。 6.4.1.3 畜禽养殖粪污应无害化处理,采取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方法除臭、除蚊蝇,减轻恶臭对环境 的污染,根据需要及时归田归地。 6.4.2 生活垃圾 6.4.2.1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坚持“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易腐垃圾就地生态处理、其他生活垃 圾镇转运、市(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模式,实现垃圾分类全过程处置,农村生活垃圾 应做到日产日清。 6.4.2.2 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物禁止直接焚烧和露天堆放,对“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 围坝”等及时清理,农忙时期,秸秆应定点规范堆放。 6.4.2.3 应根据垃圾生产规模、垃圾种类、收集方式、清运周期等,合理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 集车、垃圾转运箱等。 6.4.2.4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科学合理投放分类设施,农户对有毒有害、可回收、易腐及其 他垃圾分类认识准确。 6.4.3 建筑垃圾 6.4.3.1 应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方案,对农村内建筑渣土的产生、防尘措施、处置等实行 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6.4.3.2 应采取专门方式,单独收集,送往指定的专门垃圾处理处置场进行处理处置。 6.4.3.3 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农村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 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 6.4.4 户厕卫生 6.4.4.1 逐步清除屋外户厕,农户家中建有卫生间的,不建户外厕屋;已建且确需保留的,厕屋需通 水、通风,建有蹲便器,厕屋外观与当地村容村貌相适应。 6.4.4.2 农村新建住房应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厕所类型可选择完整上下水道水冲式厕所、三格 式化粪池。 6.4.4.3 保持厕所内清洁卫生,户外厕屋地面无污水、无垃圾,化粪池盖板密闭,无强烈臭味。 6.4.4.4 全面取缔露天粪坑,所有粪污水应通过三格式化粪池或污水管网达到无害化卫生排放处理。 6.4.5 粪污处理 6.4.5.1 水冲式厕所粪污应经化粪池生物降解后排放,排放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村庄周围有市政污水管道的,宜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b) 有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应通过污水管道排入村级污水处理设施; c) 不具备排入污水管道条件的,可采用贮粪池、抽粪车抽取粪渣等方式处理。 6.4.5.2 化粪池和贮粪池应设置在人们不经常活动、便于清掏的地方,四壁和底部应做防水处理,池 盖应坚固。 6.4.5.3 粪便应按 GB 7959 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非水冲式贮粪池的粪便应及时清掏,粪池内的粪 便不应超过粪池容积的四分之三。 6.4.5.4 三格式化粪池不应取用一、二池的粪液施肥,不应向二、三池倒入新鲜粪液,第三池的粪水 可直接施肥。 3 DB3212/T 2028—2021 6.5 公共设施 6.5.1 供水饮水 6.5.1.1 集中供水应全部入户。 6.5.1.2 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 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 6.5.1.3 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必须进行清理整治。 6.5.1.4 水质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 GB/T 14848 相关要求; b)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 GB 3838 相关要求。 6.5.2 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必要的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相关要 求。 6.5.3 生活用能 6.5.3.1 坚持“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控制煤炭、秸秆、柴草等非清洁能源使用量,逐步增 加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 6.5.3.2 村庄电网应接入城乡供电网络,供电设施的容量应符合农业生产、村民生活和工业用电的需 求。 6.5.4 信息建设 6.5.4.1 6.5.4.2 6.5.5 广电、通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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