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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3 DB4110 CCS A 90 许 昌 市 地 方 标 准 DB4110/T 38—2021 城市容貌管理规范 2021-11-30 发布 2022- 01-10 实施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10/T 38—2021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管理标准 ............................................................................. 1 4.1 4.2 4.3 4.4 4.5 市容秩序 ......................................................................... 1 沿街门店 ......................................................................... 2 城市家具 ......................................................................... 2 公厕管理 ......................................................................... 5 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 ........................................................... 5 I DB4110/T 38—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许昌市园林绿化中心、许昌市城市 管理执法支队、 许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卫哲、郭忠磊、刘红军、董浩、李中平、沈俊涛、周建生、张静 、李柯。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4110/T 38—2021 城市容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容貌中的市容秩序、沿街门店、城市家具、沿街立面、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点)。 本文件适用于许昌市五区和市管区域,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T 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市容秩序、沿街门店、城市家具、沿街立面、临 时便民经营区域(点)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3.2 城市家具 在城市户外设置的各种设施、设备的总称,包含果皮箱设置与管理、公厕管理、门店牌匾、楼体标 识牌、路灯照明管理等。 4 4.1 管理标准 市容秩序 4.1.1 按照“分类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背街小巷,对流动摊点实行分 级管理。 4.1.2 主干道无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流动摊点噪音扰民。 4.1.3 主干道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无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4.1.4 无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堆放、晾晒废旧物品等。 4.1.5 次干道十字路口、商场、游园、广场、公园等重点部位无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其他区域确需临 1 DB4110/T 38—2021 时占道的,应经批准。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要相对集中摆放,达到规范摆放。 4.1.6 背街小巷引导流动摊点规范有序摆放,实行定时定点经营。 4.1.7 流动摊点无下道牙经营、无噪音扰民,无垃圾落地。 4.2 沿街门店 4.2.1 主次干道沿街门店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举行活动。因举办开业庆典等活动,确 需临时占道的,应经批准。经批准临时占道的,应当保持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及 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 4.2.2 主次干道沿街门店的门、橱窗玻璃上无粘贴文字、图案、宣传画。卷闸门上无粘贴小广告,无 乱涂乱画。门前地面无张贴广告画面、无地面铺设等。 4.2.3 主次干道沿街门店无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 污水。 4.2.4 主次干道沿街门店无店外加工、无店外维修、无店外经营、无散发广告等。 4.2.5 主次干道沿街门店前无摆放拖把、脸盆架等杂物,无乱堆、乱放纸箱等废弃物。 4.2.6 主次干道沿街门店无噪音扰民现象。噪音标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 市 5 类环境噪声标准值。 4.2.7 主次干道沿街门店无违规设置门头牌匾、标识标牌。 4.2.8 主次干道沿街门店装修期间应按要求设置围挡。 4.2.9 主次干道沿街门店店外无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建筑垃圾,搭建四角棚、伸缩 棚等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 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4.2.10 沿街餐饮门店应无店外摆放桌椅、杂物等物品;保持店外地面整洁,无乱倒污水、无油渍污染 地面;无店外经营露天烧烤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等。 4.3 4.3.1 城市家具 果皮箱设置与管理 4.3.1.1 果皮箱应逐步覆盖辖区主次干道、一般道路两边和公共场所及背街小巷。 4.3.1.2 果皮箱应在城市繁华道路按 30 m~m100 米设置一处;在其他主次干道按 100 m~200 m 设置 一处;在其它道路按 200 m~400 m 设置一处。公交站点单独设置废物箱。 4.3.1.3 果皮箱应为分类式,外观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经久耐用、防雨、阻燃,便于清洁维护。 4.3.1.4 果皮箱由相关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更新,应每天擦拭,日常随脏随擦;清掏作业后掏净、盖 好(锁好)并复位。 4.3.1.5 果皮箱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封闭性良好,外体干净,箱内垃圾无漫溢。 蚊蝇孳生季节,箱体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4.3.1.6 对于陈旧、破损的果皮箱,应及时维修、油漆翻新;对确实无法使用的,应及时更换。 4.3.1.7 果皮箱上的广告应使用文明用语,宣传垃圾分类收集。 4.3.1.8 果皮箱周边 2 m~3 m 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外流,无杂物堆放。 4.3.2 公厕管理 4.3.2.1 城市公厕建设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高标准实施。商业区、重要公 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河湖水系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 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 于三类标准。 2 DB4110/T 38—2021 4.3.2.2 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 3 座~5 座选取,保证市区 500 m 内有公共厕所,步行 5 min 找到公共厕所。 4.3.2.3 城市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文化街、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公交首末站、文 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需设置配套公共厕所,满足流 动人群如厕需求。 4.3.2.4 公共厕所建筑形式应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应以 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附属式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外部场地,应有单独 出入口及管理室。 4.3.2.5 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并应符合 CJJ/T 125《环境卫生图形符 号标准》相关规定。 4.3.2.6 环卫部门负责的所有公厕 24 h 开放。厕内配有电视机、智能识别器等贵重物品的公厕实行定 时开放。 4.3.2.7 公厕早打扫 7:00 结束。有专人保洁的公厕,即脏即扫。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看厕人员随 时听从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表 1 城市公共厕所保洁时间) 表 1 城市公共厕所保洁时间 4.3.2.8 月份 保洁时间 5月至9月 7:00-20:00 10月至次年4月 7:00—19:00 双人保洁公厕实行中午错时吃饭,不得空岗,保洁公厕中午吃饭时间见表 2。 表 2 保洁公厕中午吃饭时间 4.3.2.9 公厕类型 中午吃饭时间 1人保洁公厕 12:00~13:30 双人保洁公厕 11:00~14:00,每人吃饭时间为1.5 h。 无专人看管的公厕全天开放,定时打扫,每天打扫作业四次,无人看管公厕打扫时间表 3。 表 3 无人看管公厕打扫时间 打扫频次 打扫时间 第一次 早7:00结束 第二次 10:30~11:30 第三次 14:00~15:00 第四次 17:00~18:00 4.3.2.10 公厕保洁应符合以下要求: ——有专人管理,责任到人;有醒目而规范的性别标志;有照明灯、挂衣钩、无障碍扶手、镜子等 便民设施;有制度牌及各类标识牌;有粉饰美化。 ——无蚊蝇乱飞(蚊蝇孳生季节蚊蝇数量少于3只),无蝇蛆;无水锈、粪迹、尿碱等污垢或堵塞 现象;无积水、积灰或污迹、蛛网;无垃圾杂物及明显臭味;无破损或缺失设施;无胡喷、乱贴,乱写 乱画。 3 DB4110/T 38—2021 ——地面、蹲位、隔离板、迎面墙干净;墙壁、门、窗干净;照明灯、挂衣钩、无障碍扶手、镜子 干净;标识牌、制度牌干净;槽沟、座便器、小便池干净;四周环境(5 m内)干净。 4.3.2.11 公厕管理公示牌应设置在公厕墙面醒目位置,便于市民监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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